拒不执行变执“刑”——新疆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案件

拒不执行变执“刑”——新疆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案件

为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案件,向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亮剑”。

2018年2月,乌苏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阿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款、诉讼费合计25万元,该判决于当日送达当事人,被告人阿某某未上诉。但直到一年后,阿某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

2019年,乌苏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阿某某,但被告人阿某某仍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

2023年,阿某某先后领取两笔总额为20万元的资金,他明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为逃避执行,申请将资金汇入妻子和儿子的银行账户,并将该款项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2024年4月,阿某某将20亩土地以3万元的价格承包给罗某某,依旧未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任何款项。针对这一实际,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人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在本案中,被告人阿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逃避方式未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程序的公然挑衅。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诉职能,通过精准指控犯罪,促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明确传递了“拒不执行必受惩罚”的强烈信号,有效震慑了潜在的拒不执行行为。

检察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娟娟 努尔尼沙·卡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