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子,告诉您答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转款10万元,后张某多次向李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遂将李某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确实收到张某的10万元转账,但该款项是张某向其偿还的货款,并非借款。然而,当法官让李某举证证明其主张时,李某却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随后,法官结合张某举证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其他证据,认定张某转给李某的10万元确为借款。法庭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认定借贷关系必须同时具备“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和“资金转移事实”(如借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二者缺一不可。
在发生金钱往来时,无论款项性质如何,都应尽量签订书面文书。线上转账需要在转账时详细备注,或在聊天记录中追认转账款项为借款;也可通过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方式进一步补充证据,以此明确双方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及利息约定等情况,以防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叶尔孜提·托列吾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