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在胡某、吴某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胡某、吴某支付工程款24万余元及利息。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相应义务,胡某、吴某向自流井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面临失信·陷入困境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账户实际冻结仅有1万余元。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及时申报财产,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金钱义务,自流井区法院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执行人公司。
该公司收到相关通报后,负责人立即出面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说明企业尚有在建工程以及招投标项目,目前遇到资金困难,未能还款是应收账款展期所导致。虽然公司已经符合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但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降低其履行能力。
搭线调解·履行完毕
考虑到相关情况,执行法官从保护企业经营发展,妥善解决案件的角度出发,多次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牵线搭桥,组织双方积极沟通和解。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限,被执行人承诺会努力追讨第三方拖欠的工程款并用于履行本案债务。
现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过多方努力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感谢法院考虑到我们的实际困难,努力帮我们进行协调,让企业不至于因为一个案子就停摆,真正地维护了企业的发展经营”。
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下一步,自流井区法院将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平衡胜诉债权人权益和被执行企业发展问题,善用失信惩戒手段,精准划清“恶意失信”与“暂时失能”界限,凭分级惩戒筑牢市场基石,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真正实现“解纠纷、帮发展”的双重效果。(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