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承揽纠纷 高效化纷获双方认可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承揽纠纷 高效化纷获双方认可

10月30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高效调解下,当日便实现案结事了,既化解了矛盾,也为当事人省去了后续诉讼的奔波与成本。

2023年3月,郝某委托郭某负责一建设项目的前期工程准备工作,约定工程总价款为36820元,施工结束后付清。郭某依约施工并于2023年4月6日完工,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0元,剩余16820元至今未付。2025年10月21日,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郝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682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玛给亚·努拉拉考虑到案件争议标的明确、双方均有协商意愿,第一时间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调解初期,被告提出“当时对工程总价款并未明确约定”的异议,试图减轻付款责任。对此,原告当场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项目材料采购明细、2万元转账记录以及对应款项的电子发票等证据,完整还原了约定事实。

随后,玛给亚·努拉拉法官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向被告释法析理,聊天记录中双方对工作内容、材料明细的确认与发票相对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价款约定的真实性,若案件进入庭审程序,被告不仅需足额支付欠款,还可能承担逾期利息增加诉讼成本。在法官“法理+情理”的双重疏导下,原告自愿放弃部分款项,被告郝某也认可证据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当庭向原告支付了13800元,拿到款项的原告郭某向法院提交了撤诉。被告郝某表示:“法官既讲清了法律后果,也帮我们协商了合理方案,省了不少麻烦。”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此次调解是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践行“多元解纷、高效便民”工作理念的缩影。通过在立案阶段及时介入,法官既依托证据厘清了法律事实,又兼顾双方实际诉求促成和解,既避免了案件进入后续庭审、执行等程序,大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与诉讼成本,也以最快速度定分止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马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