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调解。工人梁某在施工中不幸摔伤,因赔偿问题与雇主对簿公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这起案件为用工双方都敲响了安全警钟。
工人梁某从某摄影公司处承包了其分公司的改水改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梁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脚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因赔偿问题无法与某摄影分公司达成一致。2025年9月29日,梁某将摄影公司及其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救护车服务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
案件调解过程中,某摄影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赔偿,并结合双方责任,公司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于12月30日前分期支付完毕各项费用共计72000元,并当庭支付2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就此达成协议,双方再无争议。
近年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重规范操作,保护好自身安全。接受劳务者应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此外,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接受劳务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提供劳务者本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双方都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提供劳务者一方需要证明与接受劳务一方存在劳务关系及因工受伤的事实、损伤程度、损失数额等,接受劳务者一方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提供劳务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李慧霞 马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