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自助维权”变侵权? 男子被人欠钱私自扣留车辆“有理”变“没理”

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自助维权”变侵权? 男子被人欠钱私自扣留车辆“有理”变“没理”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

牛某有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平日负责在黄某的养鸡场运输鸡蛋。2025年7月28日,牛某在钱某处购买31箱鸡蛋,付款4200元。就在牛某准备离开时,钱某却拦住其去路,以黄某欠其货款为由,要求牛某还款4400元,牛某拒绝支付,钱某便强行拦下其车辆,牛某无奈只得报警处理。

7月30日,经民警调解牛某得以将车辆开回,但因钱某扣住其车辆,期间对牛某产生了误工损失,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9月28日,牛某将钱某诉至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钱某支付误工损失31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扣留牛某车辆及货物的行为,侵犯了牛某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因此,钱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0月24日,法院判决钱某赔偿牛某停运损失费1500元。

法官提醒:维权应采取合法方式。即使自身权益受损,也不得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从“有理”变为“无理”,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奴力拉·奴尔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