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综治大讲堂第十一期如期开讲。本期讲堂邀请宛城区法院专职调解员侯保峰,以“矛盾纠纷调解”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侯保峰毕业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后进修于中国西南政法大学,在婚姻家事调解领域拥有二十年的丰富实践经验。授课中,他紧密结合长期的工作实践,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核心法条,为参训人员带来了一堂深入浅出、贴近实务的专题培训。

培训现场
本期课堂聚焦夫妻财产划分、夫妻扶养义务、离婚冷静期以及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等重点内容。在夫妻财产方面,侯保峰详细阐释了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所得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在个人财产方面,侯宝峰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依法归属一方的财产。
关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侯保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尤其在一方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若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支付扶养费。
在介绍离婚冷静期制度时,侯保峰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理性思考的空间,慎重处理婚姻关系。
在讲解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时,侯保峰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宛城区综治中心表示,本期大讲堂聚焦婚姻家事调解实务,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未来,中心将持续深化“综治大讲堂”平台建设,将其打造为提升专业能力、交流工作经验、创新治理方法的重要阵地,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吕纪春 袁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