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年迈的何某因突发交通事故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5名子女均拒不支付赡养费用,何某一纸诉状将子女们告上法庭。
何某年轻时经历过一次婚姻,育有三子;后再婚,配偶带2名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直至继子女成年独立。2021年何某的配偶去世。同年,何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生活不能自理。他曾多次提出由5名子女支付赡养费无果,无奈之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经沙湾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主要争议为继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费用。本案中,何某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母与何某共同生活,何某不仅对继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也承担部分教育费用,已形成了合法的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在赡养义务上并无差别。
赡养老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庭审中,法官以亲情为切入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提醒赡养人应铭记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唤醒子女责任感,进而修复家庭关系。综合考虑何某生活成本、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5名子女每月各自向何某支付赡养费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明确,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但司法保障不能替代子女的亲情陪伴。为人子女者需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法律保障与家庭温暖中安度晚年。(胡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