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交友成为大家社交的一种方式,不少人通过网络牵线搭桥觅得知音、寻得真爱,但也有一部分人陷入了“网络陷阱”。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网络交友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
廖某与胡某均系某网络平台直播间粉丝,基于共同的话题和爱好,2022年11月,二人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并相互添加微信好友,随着时间之久交流也日趋频繁。自2023年6月6日起,胡某多次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廖某借款,出于对胡某的信任,廖某向胡某多次出借累计10万元。后期廖某多次向胡某追偿欠款,胡某均推托,无奈之下,2025年9月25日,廖某将其起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查明,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廖某共计向胡某借款16笔,金额为10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廖某与被告胡某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现原告廖某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胡某却未能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按时归还借款,故对原告廖某要求被告胡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廖某借款10万元。
法官提醒:网络交友有风险,转款和借支需谨慎。网络虚拟世界真假难辨,大家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辨别能力,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来扎提·木哈买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