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人民法院:“资金困难”不是免责金牌!法官三步调解化解租金纠纷

霍城县人民法院:“资金困难”不是免责金牌!法官三步调解化解租金纠纷

生意场上,诚信为本。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能否成为拖欠款项的正当理由?一则真实的调解案例,给出了答案。2025年10月15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9月6日,李某承包某农田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租赁2辆混凝土搅拌车、1辆泵车;租金标准为搅拌车每辆月租金27000元,泵车月租金55000元;付款方式:按月结清,不得逾期。2024年11月,项目完工后,双方经结算确认,应付泵车租金为60500元,2辆搅拌车租金为108000元。然而,李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39700元租金。张某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9月26日,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397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判决,而是秉持 “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通过“三步法”巧妙化解双方矛盾。

第一步:事实梳理,厘清责任,打破“拖延”幻想。法官当庭结合《车辆租赁合同》、租金结算凭证等核心证据,向被告李某清晰释法: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如果坚持僵持不下,其可能面临的不止是支付剩余租金,还需额外承担逾期利息、对方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等法律后果。这一步,彻底打破了被告李某试图以“拖”代“决”、逃避责任的错误认知,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步:利益平衡,互谅互让,寻求“最优解”。在明确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法官转而充当“协调员”,针对双方的核心关切进行平衡,对于原告,法官肯定其诉求的合法性,同时引导其考虑诉讼成本与执行效率。对于被告,法官理解其“付款能力有限”的现实困境,但也明确指出,必须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说服其承担原告的部分律师费,以弥补原告的损失。这一阶段,法官从“减少双方诉累、实现共赢”的角度出发,找到了一个既能保障原告核心权益(足额收回租金),又能为被告减轻一次性付款压力的平衡点。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从最初的针锋相对转为理性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庭向原告张某支付款项20000元;被告李某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21700元,合计41700元(包含剩余39700元租赁费及原告律师费2000元)。

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也给予诚信的债务人寻求和解的空间。在契约精神面前,任何一方都应以诚信为本,积极履行责任。而当纠纷发生时,借助司法智慧,各退一步,或许是解决矛盾、继续前行的最优路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阿热依·卡哈尔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