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的调解书,必须得到履行,庄严的和解协议,绝非一纸空文。10月15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精准施策、强力出击,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在为申请执行人罗某全额追回78万元本金的基础上,“额外”执行到位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违约金1.2万元,以实际行动宣告,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2024年1月,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霍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郝某甲于2024年6月1日前向罗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78万元。然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郝某甲并未履行。2024年8月14日,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4年9月24日再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郝某甲分两期付款(2025年1月支付20万元,2025年4月支付45万元),并由案外人郝某乙为此提供担保。为此,申请执行人罗某作出了巨大让步,自愿放弃了剩余13万元的债权,并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了执行。法院依法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但郝某甲又一次失信了。他并未按照这份“来之不易”的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2025年4月22日,无奈的罗某只得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万元。
面对被执行人的一再违约,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决定不再给予其任何逃避空间。执行法官赵棣接手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郝某甲的财产状况及身份信息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查,郝某甲系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股东,持股100%。 进一步调查证实,郝某甲个人与公司财产边界模糊,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其名下房产曾为公司贷款办理抵押)。据此,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依法裁定:追加郝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郝某甲、郝某乙名下的财产迅速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了价值87.7万元的财产,彻底切断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后路。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双重压力下,被执行人郝某甲、郝某乙彻底放弃了侥幸心理,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2025年10月15日,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圆满结案。申请执行人罗某不仅成功收回了78万元全部本金,还额外获得了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产生的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违约金共计1.2万元。手持执行款,罗某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与强硬连连称赞。
法官温馨提示:执行法官赵棣借此案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诚信不容践踏,和解绝非“缓兵之计”。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法院出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任何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执行和解不是“逃债工具”,是申请执行人给予被执行人的一次履行机会,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但若被执行人将和解协议视为“缓兵之计”,假意和解、事后反悔,不仅会失去对方的信任,法院在恢复执行后还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额外费用,使其“得不偿失”。(赵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