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罚不改又醉驾 无证逃逸法难容

屡罚不改又醉驾 无证逃逸法难容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广泛共识,但总有少数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康定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再次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聚餐,其间饮酒,后驾驶汽车连续与两辆汽车碰撞后继续向前行驶,后被车主挡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另查明,杨某某多次因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法官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已达到19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理,被告人多次因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然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却心存侥幸,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多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依然不思悔改,一而再、再而三知法犯法,给自身及他人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任何对法律的漠视和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是每一位驾驶员必须牢记并严格遵守的法律常识。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广大驾驶员应当牢固树立“酒后拒驾”的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安全出行。(洛让志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