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驾+肇事逃逸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了!

无证酒驾+肇事逃逸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了!

明知醉驾、无证驾驶是违法的,却仍在醉酒情况下驾车还剐蹭他人车辆后驾离,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5年6月22日中午,叶某、特某、巴某等三人在昭苏县某烤肉店饮用9瓶啤酒,当日下午新某(叶某的朋友)驾驶叶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接送三人前往昭苏县某餐厅。三人再次饮用18瓶啤酒。6月22日晚,新某继续驾驶车辆送叶某和特某回家,途中叶某和特某发生争吵,新某便将车辆停放后与特某一起离开。叶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行驶与停放路边的车辆发生剐蹭后驾离。在昭苏县城主街道驾驶一圈后,叶某将车辆停放路边,在车内睡觉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7mg/100m1。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25mg/100m1。经昭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承担撞车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2025年1月23日,叶某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昭苏垦区公安局罚款3100元并处行政拘留六日。发生本次违法行为时,叶某仍未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资质。

2025年9月2日,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5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该案。

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醉酒后无相应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从重处罚;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从重处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且受到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坦白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叶某处以的刑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某已缴纳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且已移送执行。

法官提醒:醉驾+无证+肇事全责+肇事逃逸+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受过行政处罚,属于错上加错,在此提醒大家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驾驶,安全出行。(杜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