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剪线大盗”落网!盗窃电缆线超6万,获刑三年半并处罚金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剪线大盗”落网!盗窃电缆线超6万,获刑三年半并处罚金

多次凌晨出动,盗窃电缆线总价值6.5万余元。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剪线大盗”马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2025年3月的一个凌晨,马某驾驶白色汽车悄然出现在某工地附近,他手持剪线钳,将放置在路边的铜芯电缆线剪成多段,随后将这些赃物藏匿于一片田地树林带中。得手后,马某并未收敛,3月12日凌晨,他再次返回现场,采用相同手法盗取相同规格的电缆线,同样藏匿于之前的地点,随后出售给废品回收站。几天后的又一个凌晨,马某伙同他人前往某工地,再次使用剪线钳盗取电缆线及消防电缆。

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马某盗窃的电缆线总价值高达64795.2元。2025年4月23日,被告人马某被依法取保候审。2025年8月28日,霍城县人民检察院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霍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线钳一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电缆线等电力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财产,非法盗窃不仅触犯法律,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