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勇检察长强调,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的检察听证制度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矛盾化解、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制度安排。当前,检察听证制度运行中还存在理念转变不到位、制度设计不健全、案件类型不均衡、群众参与不深入、听证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更好发挥检察听证的功能价值。
一要突出主动性,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常态化。针对办案人员对检察听证重视不足的问题,从根本上转变司法理念,把检察听证作为提升案件质效的重要抓手,健全听证责任机制,形成检察长率先垂范、院领导积极推动、业务部门全面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听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强化经常性督办,制定听证工作规划,开展专题调研和督导,建立听证案件评议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抓实抓细抓落地。
二要突出权威性,推动检察听证制度立法化。积极推进检察听证立法,明确检察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检察听证的权威性。具体来说,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设“检察听证”条款,并推动在“三大诉讼法”中增加检察听证的内容,明确通过检察听证获取的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从而使检察听证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实质性司法效力,为全面深入开展检察听证提供法律依据。
(三)突出司法性,实现听证人员参与实质化。针对办案实践中,检察听证各方参与度不足、部分听证员发表意见流于形式的问题,应当进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造。在听证流程上,可借鉴刑事诉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在办案人员介绍案情、说明有关情况后,各方围绕争议的焦点,分别陈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理由,必要时可进行举证、质证。同时,赋予听证意见足够的刚性。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基础上明确:一般应当采纳听证员多数人意见,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听证员做出解释说明,激发听证员参与案件讨论的热情,确保整个听证活动的权威性和可信赖。
(四)突出必要性,促进听证案件类型均衡化。准确把握检察听证的功能价值和内在要求,统筹好听证案件的范围、类型、数量和质量。一方面,要避免“冷热不均”、类型单一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应听证尽听证”,实现各个业务条线全覆盖,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同时又要坚决避免“为了听证而听证”,应当建立案件听证必要性审查机制,对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听证意义不大的案件,通过必要性审查进行过滤,不再进入听证程序,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五)突出为民性,推动案件听证价值多元化。检察听证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机制。要更加体现司法公开,可建立听证公示制度,并允许社会公众到场旁听,扩大听证会的知晓面和参与人的覆盖面,在更大范围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更加体现便民利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地理交通等实际,开展“线上听证”、巡回听证、上门听证,高效便捷回应群众诉求的同时,更好提升普法宣传的效果。要更加体现定分止争,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利用听证员作为第三方的独立地位,促进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就地化解。
(六)突出规范性,实现检察听证程序标准化。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检察听证程序,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在启动方式上,针对当前多数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现状,明确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扩大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占比。在运行流程上,可探索对听证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及对被告人一方不利的案件,一般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对所作决定非终局性或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可适用简易听证程序,省略不必要的环节;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类案,还可探索进行集中听证,有效提升检察办案效率。
(七)突出融合性,实现检察听证效能最大化。要将检察听证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融合,人民监督员既可以第三方身份发表客观中立的听证意见,又可以监督者身份对办案活动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有利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要将检察听证与诉源治理相融合,通过检察听证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平台,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寻求最佳的解纷路径,促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要将检察听证与“以案释法”相融合,通过依法阐述案件处理依据,围绕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矛盾争议等进行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及听证参加人准确理解案件定性和涉及的法律关系,充分展现检察机关解决问题的导向和公正司法的标尺,最大限度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八)突出相适性,促进听证人员选用合理化。作为检察听证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听证员的选任和管理直接影响检察听证质效。要健全听证员选任机制,明确资格条件、选任程序和退出程序,以专业性、多样化、实用性为原则组建听证员队伍。要注重主体的广泛性,探索建立以听证员库为主、库外临时听证员为辅的听证员来源渠道,让更广泛社会人士参与到听证活动中来。要注重管理的统一性,健全培训、考核和评价机制,统一听证员每届任期,提升听证员履职尽责意识。要注重选用的针对性,探索在一定区域内组建专门型听证团队,精准匹配相应的案件类型,满足检察听证的多元化需求。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推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检察办案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解决检察机关履职触角延伸不足、覆盖面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感知度、参与度不高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必须从转变理念、完善制度、提升能力等多个层面持续着力,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史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