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送达文书到纠纷化解,一场送达途中的调解,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灵活高效地化解了纠纷。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将调解前置到送达环节,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5年7月21日,侯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在倒车时不慎与别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7月22日至7月25日,侯某将驾驶损坏车辆送至某4S店进行维修,别某车辆的维修费用由候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支付。别某就该出租车停班4天的误工费及修车期间所产生的1798元费用,向侯某进行索要,侯某表示拒绝给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8月27日,别某将侯某诉至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
该案件在送达传票时,被告侯某向送达工作人员钱明文表示其在外地,往返成本较高,希望可以调解处理,送达工作人员钱明文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化身“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争议焦点在误工费的赔偿方面后便趁热打铁,以调解为突破口,结合当前本地出租车的收益向别某详细计算误工费用,并分析诉讼风险与成本,同时引导侯某换位思考、互让互谅。
经送达人员钱明文反复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添加微信,侯某当即向别某支付误工费1400元,别某也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纠纷在送达阶段圆满化解。(蒋伦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