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出手“两卡”兼职?应届生求职当心触碰法律红线!

新规施行!出手“两卡”兼职?应届生求职当心触碰法律红线!

2025年8月25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该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时值秋招季,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高校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以“高薪兼职”“实习机会”为名,引诱大学生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或协助转账,实则是将其推向犯罪深渊。新规之下,哪些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如何界定?监狱公职律师结合最新《解释》,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例速递(一)

案情回顾

某大学新生苏某在网上看到“轻松兼职”信息称,出借银行卡“刷流水”可日赚数百元。苏某联系对方后,伙同同学肖某用肖某的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资金。经查,该银行卡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共计5000元,苏某和肖某各获利1500元。案发后,两人辩称“只是借卡用用,不知道是犯罪”,但侦查机关查明,对方要求他们在凌晨操作转账,且承诺的报酬明显高于正常兼职收入。

判决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和肖某虽为在校学生,但结合交易时间异常、报酬不合理等情形,足以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两人系初犯、获利较少且自愿退赃,依法判处苏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肖某因作用相对较小,被单处罚金2000元。

案例速递(二)

案情回顾

大三学生李某通过老乡介绍,得知“出售电话卡+配合验证码”可赚取学费后,将自己实名办理的3张电话卡及绑定的银行卡出售给“上线”,并按要求多次提供短信验证码协助转账。这些卡被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短短一个月内流转资金达60万元。李某获利8000元,直至公安机关找上门才知晓自己卷入犯罪。

判决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出售的电话卡涉及20余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且其明知对方用于“灰色交易”仍提供帮助,涉案金额达60万元。根据8月26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上游犯罪为电信诈骗的情况下,掩饰、隐瞒金额达5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公职律师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该罪的构成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二是主观要件:主观上“明知”(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故意实施掩饰、隐瞒;三是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如提供资金账户、低价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代收款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四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正常活动,影响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

最新司法解释要点

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作出了重要调整,采用了“数额+情节”的双重标准,并区分了上游犯罪类型。

1.严格认定“明知”:新解释强调需结合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赃物的种类数额、转移方式、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交易时间、报酬合理性、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防止仅有转账行为就认定犯罪,避免打击面过宽。

2.“情节严重”分层分级,兼顾上下游:上游为电信诈骗等普通侵财犯罪的,50万元以上即属 “情节严重”;上游为非法采矿等重罪的,标准为500万元以上,且需同时具备多次实施、造成损失等情节。

3.入罪标准更灵活,破除“唯数额论”:不再唯数额论,对于数额较小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行为危害性大的,仍可定罪;对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处罚。

4.新增从宽情形,激励悔过与精准打击:认罪认罚且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帮助追赃挽损的,可从轻处罚,鼓励行为人主动提供线索挽回损失。

公职律师提醒

1.守护“两卡”安全:不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及身份证,这些都是犯罪分子眼中的“作案工具”。

2.警惕“轻松赚钱”陷阱:凡是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协助转账、承诺高额报酬却不说明具体工作内容的兼职,基本都是骗局。

3.认清异常交易特征:凌晨转账、异地操作、现金存取后立即转移、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明知”的证据。

4.及时求助止损:发现自己可能卷入犯罪时,立即停止行为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主动配合调查可争取从宽处理。

5.增强法律意识:新生入学应主动学习反诈和法律知识,关注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筑牢法律防线。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邑州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