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司法为民办案手记(系列)| 不起诉背后的检察温度

新时代司法为民办案手记(系列)| 不起诉背后的检察温度

2025年4月,冯晓娟在办公室审查案卷(张晨莹 摄)

淅淅沥沥的小雨打在办公室的窗棂上,发出啪嗒啪嗒的声响。我坐在窗前,翻开一本新送来的案卷,里面记录的是一起看似简单的危险驾驶案。

2025年1月2日10时许,陕西省麟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车主柏某报警,称其车辆被一疑似酒后驾驶的司机撞损,要求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当事人赵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翻看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时,我发现赵某的小轿车与柏某的货车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麟游县园子沟煤矿排矸路拐弯处。根据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赵某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柏某则占道进行左转弯行驶,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案卷中虽附有赵某向柏某作出的赔偿协议书,但缺少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考虑事故责任划分对案件是否起诉至关重要,我立即致电公安机关要求补充这项证据,同时通知赵某次日前来检察院接受讯问。

于是,第二天一早,我便看见一个三十出头、身穿煤矿工作服的小伙子,佝偻着背,战战兢兢地走进了我的办公室。他在工作服左胸别着的煤矿安全生产徽章,已经有些褪色。

“赵某,知道为什么叫你来做笔录吗?”我率先开口。听到提问,他慢慢抬头,眼中布满血丝:“我知道。因为我下晚班吃饭时喝了酒,第二天上午开车去买烟,和别人的车发生了碰撞。”他表示,自己清楚酒后不能驾车,因此当晚饮酒后是打车返回宿舍的。第二天,他在单位开完会已近上午10点,自认为神志清醒,便打算开车去买烟。事故发生时,他是正常行驶,而对方车辆占道致使自己避让不及,最终发生碰撞。他认为,自己此前从未有过违法行为,此次纯属疏忽,未料到隔了一夜体内酒精含量仍然较高。因此,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只是恳请司法机关宽大处理。

“检察官,我的父母都是农民,身体不好,常年离不开药;我媳妇没有工作,在家专心照顾两位老人和两个孩子。我自己身上还背着房贷和车贷。万一我真的被判刑,工作肯定就保不住了——那我们这个家,真的就垮了。自从出事以来,我整天吃不下、睡不着,心里又悔又怕,整个人瘦了十来斤。”赵某说。

赵某走后,公安机关补充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送来了。根据这份文件,可以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拿出“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逐条分析后发现,赵某属饮酒后隔夜驾车,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150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该意见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赵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法定不起诉处理。随后,我将自己对这个案件的拟处理意见先后汇报给主管副检察长和检察长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各委员一致同意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处理决定作出后,我第一时间向赵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希望他能放下心理包袱安心工作,并告知因其有工作单位,不起诉决定书将按规定送达其所在单位。听到这个消息,赵某恳求道:“检察官,您千万别把不起诉决定书送到单位。我们单位规定,凡因醉驾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员工一律开除。送了,我工作就没了。”为此,我向他解释道:“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必须依法送达,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然而,若因送达这份文书导致赵某被开除,我实在于心不忍;但不送达又违反程序规定。司法不能只有冰冷的条款,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始终是检察人员的追求,而挽救一个家庭,更是检察工作的价值所在。经过再三考虑,最终我决定亲自前往赵某所在单位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向其单位领导说明有关情况,尽力为他保留这份工作。

雨后的阳光透过云层,天空格外湛蓝。次日,我便带着不起诉决定书来到了赵某所在的公司。赵某引我们见了他的主管领导。我将赵某的不起诉决定书递给对方,并解释道:“赵某虽然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但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他家里经济比较困难,法律给了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单位也能予以谅解,不要让他失去工作。”

对此,主管领导回应说道:“赵某的家庭情况我们也有所了解。公司确实有相关规定。若不是您今天专程来说明并解读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我还不清楚检察院作出的是不起诉决定。赵某平时工作表现一直不错,既然检察机关都能给他机会,我们公司也愿意破例,继续留用他。”

听到这里,我长长舒了一口气,悬着的心也总算落了地。

法律的终极目标,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当犯错者有机会弥补过错、有空间真心悔改时,社会便能少一分对抗,多一分和谐。每一份不起诉决定,都承载着检察官在“法”与“情”之间的慎重量衡——这份情理与法理的融合,正是现代司法文明最动人的底色:法律既应有严格的刻度,更应具备人性的温度。不起诉,并非法外施恩,而是让法律的微光,照亮每一个值得挽救的人生。不起诉决定书或许不似判决书那般“一锤定音”,但它宛若一盏明灯,为那些险些偏离正轨的人指引归途;而做好不起诉之后的帮扶与挽救工作,更是“检察为民”理念最为深刻的体现。(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冯晓娟)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0月上(总第211期) 履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