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积蓄,全部花在孙子的彩礼上,你一定要帮帮我啊!”9月10日,老人日某情绪激动地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法律咨询专家、法官古丽尼沙·对山说道。
昂某和那某曾系夫妻关系,日某系昂某的奶奶,沙某系那某的父亲。2024年7月,昂某和那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前因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7个月便矛盾频发,2025年2月至今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5年7月经昭苏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就彩礼退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8月28日,日某与昂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将沙某与那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彩礼7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古丽尼沙·对山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全面把握案情脉络。日某及昂某诉称,昂某与那某婚姻存续时间短、共同生活不足一年。昂某自幼父母离异,由奶奶日某独自抚养成人。为昂某的婚事,日某倾其积蓄支付彩礼,家庭陷入经济困难,彩礼应予返还。沙某认为自己女儿那某在这段婚姻中付出了真心和时间,且部分彩礼也用于筹备婚礼和购买嫁妆,拒绝全额退还。
了解矛盾症结后,法官古丽尼沙·对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有关彩礼的规定,向双方释明彩礼返还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有无孕育子女情况等,帮助双方逐步消除认识误区。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返还比例等,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并从社会伦理、彩礼使用和家庭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沟通。
“彩礼本为表达诚意的礼节,不应成为婚姻的枷锁,能结成一家是缘分,若实在走不下去,也别让彩礼寒了彼此的心。”法官古丽尼沙·对山向双方说道。
经法官古丽尼沙·对山耐心沟通和劝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沙某和那某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分两期向原告日某及昂某返还彩礼共计3.5万元。
法官提醒: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彩礼只是礼仪表达之一,绝非“买媳妇的钱”,也不是“泼出去的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以下三种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家庭生活困难。(布衣得尔生 托力木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