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并入住2年多的房屋未及时过户,因原房主的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向法院起诉能否得到支持?2025年8月1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李某与何某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何某将房屋作价4万元卖给李某。李某当场向何某付清购房款后,何某将案涉房屋和所涉产权证书一并交付给了李某。李某随即添置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入住生活至今。但随后一周后李某再也联系不到何某,房屋现仍登记在何某名下。2024年,李某被告知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原来,何某因2014年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被诉,由于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查封了仍登记在何某名下的该处房产。李某遂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另查明,案涉房屋为何某与他人共有,且为划拨/动迁房,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且不允许买卖,也不能办理过户。审理中,李某称不知道有其他共有人,不清楚该共有人是否同意买卖。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在案涉房屋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但其作为购房者,对案涉房屋存在共有人竟然不知情,也不清楚共有人是否同意,就与何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更何况案涉房屋作为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亦属于划拨/动迁房,不允许交易,李某既不具有被安置的条件,也不符合享有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障性房屋权利,虽然李某付清了房款,但结合房价市场行情,李某以4万元即单价800元/平方米购买案涉房屋,明显远低于市场房价,也有违常理。故李某所提异议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权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依照该条款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进行综合审查,如果认为异议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区分不同情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的买受人,是郭某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应该被执行,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需要证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官提醒
购房者在交易时务必做好风险防范,购买房屋时应询问、确认房屋名义权利人及实际所有人,并查清房屋性质,是否允许交易,排除查封、抵押等妨碍过户的情形,避免引起后续不必要的纷争。(乔 玲 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