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内地来疆人员,案发前住新疆若羌县米兰镇某团小区。近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先后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执行逮捕。
王某在被害人晓玉(化名)经营的如意超市上班,2019年,在工作时知悉了超市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的支付密码。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于2020年2月12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利用超市收银台无人之际,先后284次通过超市收款的微信账号“如意超市”,向自己所使用的微信账号“§”和“&”进行转账,共计窃取如意超市资金人民币485000余元,赃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
当晓玉了解到王某实施盗窃的事实后,及时、果断地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在明知晓玉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如意超市等候。当侦查人员抓捕时,王某无拒捕行为。案发后,王某向晓玉退赔人民币136000余元,公安机关将王某用赃款购买的1台黑色OPPO平板电脑追回,并随案移送。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如意超市货款共计人民币485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在第一次、第二次实施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对该两次盗窃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王某在2020年2月12日、同年3月11日实施盗窃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上述案件事实有现场确认的手机,平板电脑,微信支付、银行卡流水交易明细单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在第一次、第二次实施盗窃时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该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责令王某向晓玉退赔全额赃款(已退赔136000元),对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律知识解读: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鹿宏伟 汪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