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与适用问题研究——以执行权要素培育与优化设计为视角

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与适用问题研究——以执行权要素培育与优化设计为视角

人民法院执行权的实践与应用是实现强执理念转化为公正效率价值的重要方式,是践行公正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权实践与适用的机制适配和体制建设之间难免存在间隙错位,有限警务资源在实时动态运转中面对繁杂的案件事实时往往力所不逮,由此执行新质生产力时常常会陷入人案矛盾、顾此失彼、职权交错等尴尬境地。究其根本原因,是与执行权系统运行思考能力不足,对要素把控不到位、机制不兼容、体制不健全的辩证关系把握不准,合理运用法律制度技术的方法欠缺相关。基于此,本文以执行新质生产力的要素培育为基底,对困境背后的深层次实践适用不兼容要素予以提炼,其本质是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走向职业化,执行与法警职能融合的平衡过程中理性探索与优化设计的激烈角逐。为使处于张力之中的多重关系达到较佳平衡状态,本文以理路与维度分析为方法,以深化改革为选择,以要素培育实现为策略,形成“破局——出局——重生”的螺旋形优化结构,使得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运用,在坚守法律精准性的同时纳入政治、社会、法律等多维视角,为其最终实现“三个效果”提供正当、合理逻辑支撑。

一、深化改革:执行实践的二元形态

(一)现实与需求

在我国法制健全、法治良好的情况下,准确理解执行权的性质是推进执行权深化或改革的理论基础与逻辑前提。执行权,即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循执行牵头、法警主办、全域联动、多警协同“司法四段论”的形式逻辑,并以深化执行权改革的核心要素作为胜诉权益兑现之依据一体推进。执行作为司法系统内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权益的坚实后盾,其成效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多样,执行工作在“三个效果”实现方面无法平衡其“利益”关系,时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司法张力和社会功能性挑战。现行由法官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做法,一方面混淆了法官的职责导致法官角色错位,有损法院和法官形象;另一方面“由于法官之权威来自理性、自律和公正而不是强制”,使得现行的司法系统内部法律供给已无法为日益增长的人民需求与司法效果提供清晰的规范指引,而且司法系统内部执行资源供给与案件增长的实质性需求无法达成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执行权作为一种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构建“执行+警务”大执行工作格局和异地全域协同工作机制的新质生产力应运而生。

(二)管理夹生现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良法善治”通过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执行工作作为“从法治上办”的重要抓手为社会诚信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先决条件,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法治保障。然而,人民法院面临日益繁重的执行任务,执法办案难度在新形势下不断增加,“执行难”现状甚至成为一个时期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司法警察作为执行权的常备力量具有协助执行的法定职责,在协助执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威慑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不仅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在法律框架内落实其法定职责的现实需要。在法律有直接依据的情况下,径直对其司法警察权职的法律属性进行肯定性评价,由此对执行权职的法理合法性定义予以法律支持。可见,司法警察之于执行权系统,乃是斗榫合缝,填补了执行权强制性的制度空白,让审执分离的延展性理念能够完美契合于其中。

(三)二元形态迥异

融合与共生形成的二元形态使执行官与法警在面对难以兼顾多重效果的执行案件感到无所适从时,获得了司法权力多样性选择。“叠加式组合”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外延方面的作用上较为宽泛,极易产生社会效果的随意性,甚至存在已包含不合理内容的所谓政治效果否定法律效果的风险。

一是在人员和案件割裂式管理和办案压力下,法官只顾自己案件执行的程序性完成,对大部分案件而言,从申请到执行的时长和效果是一个程序性片段,执行权参与的仅为强执的某个片段,程序性执行事务“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有误的结果”。执行权在审执分离趋向化、阶段化、流程化的时空需求下成为中国式现代化革新的桥梁,对实现在有限时间概念下置换全域执行空间提供了斡旋之机。

二是四川地区执行权运行在组织形式上,推广“巴中经验”的部门协同融合管理模式,推出执行程序开始后,一个“形式”就具有了“强执”的基因,执行与法警不是执行权线性运动的两个端点,而是案件在不同时间、空间、运行规则中用于处理事务纠纷的两种动态要素,二者之间是一个时空连续体。目前,主体供需上存在身份与体制在管理运行中的二分现象,使得两种职能难以实现事务集约的精准匹配。

三是在制度建构上,创新性提出以案件为轴心,以司法警察为支点,撬动并服务于当前的执行权体制机制试点改革,构建一个跨部门、跨层级、跨法院的“执警合一”制度,实现省域统筹、市域联动跨越案件地域限制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切实在案件执行全过程、全要素、全业务中实现连续增值作用。目前局限于各流程环节的要素管控和不匹配,对执行权的实质化运行仅限于形式化的动态运转,没有形成核心要素的动能转变。

二、理路维度:制度性理论适配

(一)从体制到机制适用

执行权运行不是程序化的形式主义,而是要解决案件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实际问题。虽然在运行初期仅能起到简单的威慑性作用,而并非直接作用,但只要执行权在法院,便时刻需要执行。不兼容体系的运行和管理是制度空转的原因,深层次在于没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管理理念,没有打通执行权周延实施的流程渠道,没有落实整体质效管理的考评规则。面对这一制度空转、运作失序、供需失衡问题,进行理路与维度分析,探索性进行制度性适配改革成为实现权益平衡、扭转局面的有力抓手。执行权适用的目的就是在法律适用范围内制定规范,将案件流程实质化。其过程转变的权力体现即“出警——处警”,两者从理论到具体的耦合正向关联,以执行权深化运行作为基础,对“出警——处警”在体制兼容到机制适配、适用进行理论与维度分析。“出警”是执行权行为要素的实质性表达,“处警”是执行权规则要素的具象化流程,两者在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上具有相似性。从而确立了以执行权适用为规则作为执行权深化与改革的基础地位,即与执行权分化延伸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应用具有高度一致性,实现了从“出警”到“处警”深化应用的具象表达。

(二)从管理到运行适配

执行警务化制度的建立并非立法层面的制度规范,各法院依据区域化的地方制度规则,在法律规范和具体案件事实之间,采取一定的法理学方法进行规则适用。此种创设之法并非真正法学意义上的制度立法,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基于案件事实对原有规则在法律适用范围内的适配过程。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相较于制度规则的适用更具有弹性——制度改革通过将执法本身承载的法理精神与司法价值注入改革实践中,以完善规则适用不足的价值缺陷。因此,实施执行警务化改革推行执行权前置力量,在管理职能上有利于定位司法权能,在利益冲突上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层级管理上对部分疑难案件集中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提供了制度优势,从根本上杜绝了执行苍白无力的尴尬境地,实质性地成为从管理到运行适配的制度性基础。

三、要素培育:链条式理性探析

在司法体系中,法官有义务进一步对某种规范适用于某个案件的适当性特征进行认知。而相对于千变万化的案件事实,法律规范本体是静态的存在,需要法官将静态的法律规范结合案件事实转换为动态的“价值链条”。因此,可以从“价值链条”终端模式为入口反向探析执行权的规则适用,同时借鉴法律论证的理学方法与执行指挥中心优质化运行的建设要求,分别从表象、里象两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表象:职能限定协同性不 强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作为攻坚克难的第一位要素,职能法定作为履职的第一准则,在法律层面与执行相关的法律条款均以“镶嵌式”限定的方式来规定,正面临着身份如何定位、职权范围如何确定的认同危机。与国外通行做法相比较,我国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方面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职能定位不清。两者之间在法治体系上没有明晰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各条线独立体系,体系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实践中,执行工作由执行法官主导完成,司法警察在执行中依据法官规定指令完成既定任务属于辅助地位。

二是沟通交融不足。司法警察保障执行工作被法律认可,但对执行案件既定事实的特殊性质要求,比如基本案情、惩戒措施、执行难度、危险系数、风险评估等均没有具体认识,没有应急对策,没有处置方法。

三是协同能动性较差。一般的执行案件均由执行部门独立完成,除非是强制力不足的重大复杂案件才要求司法警察协助配合,这就使得参与协同的司法警察对于案件的执行认知性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主观思想存在应承协助执行就是出人不用出力的“陪同”观念,对可能出现的执行现场、执法环境、突发事件预判不足,这对复杂的案件执行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安全危机。

(二)里象:审执分离权益无法均衡

我国强制执行的实践几乎全是“中国的”,但强制执行的原理几乎全是“国外的”。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生长出来的强制执行理论,解释不了中国执行模式的因果,指导不了中国强制执行的实践。

一是从现行立法现状来看,民事执行工作依附于民事审判工作,由民事审判庭同时实施执行工作,实行审执混合的谁审判谁执行制度。审判权与执行权尚未在立法层面实现彻底分立,实践中,执行案件采用员额法官承办人制度,即执行法官负责制,在案件受理后,由执行法官一人统筹案件执行全过程。实践证明,忽略了权力自身的复杂性、综合性,执行法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就使司法监督结果备受大众质疑。

二是从执行成效来看,执行追求的是法律权利的及时实现和有效兑付,在过度集权的情况下,极易带入个人主观情绪,出现独断专行的情况,从而对执行案件程序性公正性和实体性公平性造成破坏。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执行系统和司法警察系统均对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进行了规范要求。执行权受制于两系统“齐抓共管”,在部分职能履行上出现自顾不暇、疲于应付的局面。

四、优化设计:“三个效果”制度建构

在法律体系中,将法律资源、政治资源、制度资源通过司法场域体制机制改革等方式输送进执行系统,以期在一定时期内对执行功能性不足予以能量补充。这种兼顾司法属性与行政属性的补充,通过职权合成化的方式产生新质要素,从而形成新质生产力,递进式地填补了执行权警务化运行的制度空白。

(一)整合内部资源实现“破局”

现行执行管理体制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实现上下“一体化”、内部“一盘棋”。为更好解决以上实质性问题,四川省在全省范围推行执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层级管理。执行权依托“三统三分、三区六化”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模式,一体化发挥指挥调度和中枢神经作用。职能的实施者配合强制执行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司法警察配合强制执行还存在部分难点、堵点、痛点,要在整合内部资源联合外部资源创新实践中予以解决。

一是打破各自为战的执行案件传统办理模式,树立全省执行“一盘棋”工作理念,建立全区域联动机制。

二是建立三级法院“一点触发、区域联动、多级响应、集群作战”执行体系。针对跨区域警情,及时向异地法院推送协助执行信息,协助出警完成线索处置,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接,高效整合司法资源、集约利用,克服异地执行程序烦琐、效率低下的弊病。

三是将原有的“执行局—司法警察部门——分管领导——警务团队—司法警察”的五级派警简化为“执行110座席——司法警察”的接处一体两级派警模式,减少多层审批时间,提高查人控物效率,提升工作质效,凸显执行震慑力。

(二)联合外部资源实现“出局”

借助“执行110+公安协作”优势,在全域范围内实行执行权警务化运作,高效解决人民群众案件查询、线索调查、财产查控、人员控制的需求痛点。

一是建立与公安机关全力支援配合的外部联动机制,在派出所、铁路公安、机场公安探索设立执行权警务协作站,为执行权提供临时羁押和讯问场所。依托已建成的覆盖四川、重庆、贵州的西南“铁路执行 110”工作平台和与民航公安协作机制,实时掌握被执行人购票信息、出行或到达信息、身份证使用等情况,并对需要实施拘留监控的被执行人移交联控监管,实现对被执行人的精准控制、精准打击。

二是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原则,建立健全同公安、自然资源、住建、车辆管理、税务、证监、银行等单位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借助当地公安机关力量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共同生活成员身份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被执行财产下落;协助法院处理妨碍执行行为,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法院临时控制被执行人等方式,促进“执行110”工作提质增效。

三是抓住执行权工作核心要素,以四川省通江法院在派出所挂牌执行警务协作站,依托派出所办案区设立执行办案点,实现协助执行警力的无缝对接与全方位联动。

(三)融合供给资源实现“重生”

“合成性”是法律系统的本质属性,“融合”是执行系统维持一贯性运动的基础。执行实践汇聚了执行共同体在各个环节的集体劳动和智慧,通过对案件信息所蕴含的资源供给予以融合体现,以期实现“重生”。

一是政治效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执行改革作出部署,主要原因是当前的执行工作距离党中央的要求还有差距,人民群众还不十分满意。强调执行改革体现了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司法诉求的态度,维护了“审执分离”的人民决定立场,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英明决策。

二是法律效果: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法律不是纸上的规则,而是司法过程中制度实现的行为”。通过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改革,正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在坚持普遍性共同性的前提下具体分析、分别展开、重点推进。将执行权警务化制度以国家立法方式纳入依法治国社会治理体系中,以适用诸多司法解释作为执行依据。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范围内,通过法律适用行使裁决权、执行权,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三是社会效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社会效果的实现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论的认可,司法程序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和朴素正义感。从执行到制度再到治理,这是在适用法律程序时产生的价值增值。人民法院实现社会效果的关键,在于深化改革的制度性运用以及社会治理体系融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这是完善我国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执行权适用的最优解是司法程序的价值所在,但是制度规范的局限性及司法实践的有限性,常使执行结果难以达到最佳状态。“破局——出局——重生”的辩证路径,能有效克服执行系统在制度性理论适配单一状态下的固有缺陷,使得执行过程纳入政治、法律、社会等多维视角,实现政治功能、法律功能、社会功能的统一,为人民法院执行实现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提供正当化、合理性支撑。(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郭泽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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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童心:《民事执行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6月下(总第204期) 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