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宫河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情理法融合”实质性化解纠纷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宫河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情理法融合”实质性化解纠纷

人民法庭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是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的重要方式。近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宫河人民法庭将“情理法融合”运用到基层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坚持以“情”为先、以“理”为主、以“法”为盾,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件,此案的调解,是宫河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动体现。

离婚协议未履行,一纸诉状上法庭

陈某与曹某本是夫妻,但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陈某抚养,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房屋归陈某所有,曹某每月支付陈某房屋按揭款,夫妻共同债务由曹某负担”。但离婚后曹某并未履行离婚协议,陈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曹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的父亲称该房屋首付及装修款皆由其出资,要求陈某将该房屋返还并变更孩子抚养权给曹某。

开庭审理重调解,情理法交融促事了

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及曹某父亲因孩子抚养及房屋出资问题情绪激动,双方剑拔弩张,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认为陈某与曹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真实有效,但是单单判处履行离婚协议的部分内容不能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于是转化思路,以“情”为先、以“理”为主、以“法”为盾。通过认真分析案情,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焦点,多次与当事人调解沟通,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对抗式”辩论转化为“对话式”沟通,让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各自冷静思考问题的解决方案。

首次开庭后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但承办法官认定该案已具备基础调解条件,于是在庭后多次和陈某、曹某沟通意见,并极力做曹某父亲的工作,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并让双方亲友对陈某、曹某劝说。在双方意见差距不大的时候,再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此次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相对于第一次开庭时情绪明显冷静,也认真思考彼此意见,都给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双方之间的调解差距进一步缩小,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继续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长达五个小时的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起案件得以尘埃落定。

不讲大道理,只讲好故事。宫河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下一步工作中,宫河人民法庭坚持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坚决扛起司法公正、定分止争的重要使命,力求用最少的程序,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促进矛盾纠纷的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杨凌昊   彭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