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130团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通过“法理情”融合的调解模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双方法定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和,人民调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司法屏障。

4月8日傍晚放学后,130团完全中学中学生李某某、乔某某在公园玩耍时,不小心发生碰撞产生口角,李某抱摔乔某某致使其受伤,并报警处理,双方监护人把受伤的乔某某送往130团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CT检查是锁骨骨折,住院13天,于4月20日出院,受伤学生乔某某家长就已产生的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及后续恢复期会产生的检查费等问题,与当事人李某某家长发生争议纠纷。
双方监护人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乔某某向130团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所所长张鑫、派出所副所长金永鹏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避免久拖不决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监护人因赔偿金额分歧一度陷入僵局。为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调解员通过分别与家长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和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在掌握各方分歧点后,结合案件情况向学生家长释法说理,调解中采取“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模式,一方面从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切入,逐项核算医疗费、护理费等法定赔偿项目,明确责任划分;另一方面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向监护人剖析纠纷对青少年心理成长、人际交往的长期影响。
经过调解员几个多小时经多轮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分析、劝导,双方就已产生的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后续的检查等相关费用在赔偿数额认定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赔偿26000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并签订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起因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引发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划上句号。

“本案警示,肢体冲突绝非解决矛盾的正确方式,如果打胜拘留赔钱,打败受伤住院。即便伤害结果为轻微伤,施暴者仍需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冲动行事,暴力行为易引发心理创伤或报复循环,影响人格发展。监护人应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子女通过沟通化解矛盾。通过本案调解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又修复社会关系,引导青少年树牢法治意识,筑牢纠纷预防屏障。”张鑫说。(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