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后成功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款项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徐润迎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且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较小,具有调解的基础,便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办案原则,先后调解三次,并在开庭审理后,与当事人电话联系、与委托代理人积极沟通,但均未达到理想效果。经过徐法官耐心询问和深入了解,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本是故友,自2003年借款发生后,两人另因其他事情发生纠纷,关系僵持二十多年,积怨已深。

经审理后,安塞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4000元及相应利息。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徐法官又从情法角度分析讲解,并进行了答疑,最终双方以给付43000元达成履行协议,握手言和,并履行了款项。
“案结”并非终点,“事了”才是目的。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稳妥化解纠纷,并积极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切实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李美容 彭舒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