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当时申请了财产保全,现在让我一次性领到了全部执行款,真是太好了。”4月24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林某收到90余万元执行款后感慨道。
2023年至2024年期间,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先后多次向林某借款共计9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林某多次索要,金某一直未予归还。
2024年10月,林某向子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期房转现房保证金申请了财产保全。子长市人民法院判决林某胜诉后,金某及其公司均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林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该公司涉案资产评估结果出来后,林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尽快兑现自己的胜诉权益,但金某还欠了其他多名债权人共计几百万元的债务,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其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足以抵偿所负债务,但由于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房产的行为提出了异议,导致房产一时间无法进行司法拍卖,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此后的几天里,办案法官深思熟虑,调取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信息看了一遍又一遍,并将申请执行人传唤到庭与其谈话,终于发现在众多债权人中,只有林某对该公司的期房转现房保证金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林某可以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于是法院高度重视,依法加速执行,推动执行程序运行,不久,林某便收到了执行款。
从“诉讼维权”到“高效执结”,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充分体现了财产保全制度的优势。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有效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推进案件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在此,陕西延安子长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诉前调解、审判、执行等环节,要增强财产保全意识,全面搜集寻找义务人的财产线索,尽早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义务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推动以保全促执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振意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