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及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红兴隆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畅通化解纠纷渠道,充分彰显了司法速度和温度。
近日,清河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两起纠纷,当事人均当庭给付欠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一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程某、宋某夫妇将其位于某农场的一处门市房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门市转让协议》,约定王某给付门市房转让款121401元,程某、宋某承担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随后,王某先支付96401元,剩余尾款25000元于办理完房产过户事宜后再支付。此后,王某缴纳税款合计16076元,但程某、宋某夫妇迟迟未配合王某办理房产过户相关事宜,并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无奈之下于2025年1月将程某、宋某夫妇诉至清河人民法庭。
在接到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后,法庭干警考虑到该案存在较大调解空间,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了调解机制。调解过程中,法庭干警从“法、理、情”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入手,采用“面对面”调解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耐心细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明确双方的各自诉求。最终,在法庭干警的不懈努力下,程某、宋某夫妇配合王某办理了房产过户事宜,王某当场给付程某、宋某夫妇25000元购房款,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二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商某在某农资公司赊购价值9000元的农药和化肥,经某农资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于2025年1月诉至清河人民法庭。
法庭干警考虑到标的金额不大,诉前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便迅速联系商某,查明案件情况。商某起初对某农资公司因为该笔欠款起诉一事十分抵触,态度强硬,后经法庭干警与其多次沟通,释法明理,表示愿意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庭干警认真且详细地向其阐述,商某作为购买者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不应故意拖延、拒绝给付,应该及时偿还货款,妥善处理纠纷。经过2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商某表示确实是自己没按时给付农药和化肥款,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某农资公司收到货款后再三对法庭干警的高效调解表示感谢。
下一步,红兴隆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将继续发挥诉前调解作用,不断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更好的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为促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张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