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吴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许某因在酒后燃放双响炮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又六个月。

2024年3月12日(农历二月初三)14时许,被告人许某在吴起县西南过境路某隧道口拌合站内与他人饮酒后,在院内燃放双响炮不慎引发山林起火。许某见火势较大,立即向亲戚求救并积极救火,之后相关部门将山火扑灭。许某在救火过程中脚和手被烧伤,于当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4.5406(68.11亩)公顷,涉案地块类型为灌木林地与疏林地。案发后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对涉案地块进行了补植复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赔偿谅解及补植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许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根据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许某宣告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此案件中,许某因一时疏忽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了山林火灾,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也给自身带来了伤害和法律的制裁。春节、元宵等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虽是我国传统习俗,但由此引发的火灾、伤人事故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在此告诫广大群众,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为了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请自觉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选择环保、安全的庆祝方式,切莫因一时疏忽酿成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张艳霞 解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