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栾川:工地受伤起纷争,倾力调解促和谐

河南栾川:工地受伤起纷争,倾力调解促和谐

栾川县庙子镇居民孙某经朋友介绍到位于庙子镇某处的工地务工。孙某工作第二天,意外砸伤脚趾,项目负责人将孙某送往栾川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支付2000元医药费用。经过检查和伤口处理,医生建议静养几个月即可,孙某则认为县医院医疗水平有限,要到市医院治疗,并要求项目承包公司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3000元。因未及时给孙某购买保险,无法通过保险途径理赔,双方就赔偿一事产生纠纷。孙某及家人到工地堵门,影响了工地正常施工秩序。项目承包公司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对双方先行做了劝解,因情况较为复杂,便委托庙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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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委托后,立即联合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经了解,双方对孙某在工地受伤事实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孙某表示,自己脚趾受伤需在家休养,公司理应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且到市医院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避免留下后遗症,这也是给公司减少后续麻烦。工地项目负责人李某表示,孙某保险手续还没办完,就发生了意外,县医院医生建议静养,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再到市医院治疗,拒绝赔付在市医院的治疗费用,对孙某索要误工费的金额也不予认可。且孙某及家人在工地堵门、辱骂的行为影响恶劣,因此拒绝对其赔偿。

调解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详细的释法说理,坚持普法与调解双管齐下,一方面明确项目承包公司对孙某劳务过程中的安全理应负有一定责任,应当给予赔偿。另一方面也指出孙某为索要工伤赔偿,到工地堵门、辱骂等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也侵害了对方的名誉。且孙某的伤情经医生诊断后,已明确给出治疗建议,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到市医院的治疗费用,属于不合理索赔。经过调解员不断的释法明理,劝解引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系建筑行业农民工损害赔偿纠纷,在这类劳务致伤赔偿案件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务人员,都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此来预防和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一方面,承包方企业应及时为农民工投保相应的保险,承担起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之前,要主动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将工作内容、报酬、安全责任等重要事项清晰界定,同时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倘若不幸受伤,要及时就医并完整、妥善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