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 法官“一锤定音”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 法官“一锤定音”

近日,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该案判决后,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了保险费,实质性做到“定纷止争”。

据介绍,该案件源于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受伤。郑某在医院住院期间,张某为其雇佣具有护理资格的护工进行看护,并约定护理费用为300元/天。因张某未能就护理费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始终未理赔,张某亦未支付护理费,故护工将张某起诉,法院判决张某给付护理费3600元(300元/天×12天),张某在判决送达后给付完毕。后张某来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护理费。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护理费3600元。

法官说理:该案中,为郑某护理的护工持有护工证,具备专业的护理资格,且该事实已被生效的本院民事判决予以认定,张某也已经履行该判决,支付了12天护理费3600元。某保险公司关于护理费应按照实际护理天数12天,每日护理费按照居民、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167.7元计算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