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系某中学教师,2017年5月,其校长杨某以查看证件为由拿走了赵某的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在赵某不知情且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设立时,将原告登记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从未在该公司工作、领取过任何报酬,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2018年初,该公司因股东出资问题导致经营异常。赵某为避免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变更登记,取消其财务负责人身份。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将原告赵某登记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称原告赵某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原告赵某也未在该公司工作过,被告公司自2018年年初后一直未正常经营。赵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涤除财务负责人事项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被告公司一直未能正常运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意变更赵某的财务负责人登记,赵某请求涤除监事的诉求应予准许。(苏恺 李晓媛 张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