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人民法院田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邻里纠纷

河南嵩县人民法院田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邻里纠纷

犬只扑咬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邻里之间对簿公堂,矛盾如何化解?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田湖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邻里纠纷,为规范饲养动物行为、维护社会和谐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5年5月7日下午,嵩县田湖镇某村民李某在村内正常行走时,被同村村民刘某夫妇饲养的犬只扑咬,致其摔倒在地,全身多处受伤。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右踝部损伤、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后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住院近1个月,医疗花费超10000元。然而,被告刘某夫妇仅在李某入院时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嵩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0元(伤残赔偿金待评定后另行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邻里关系,认为若直接判决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双方长期和睦,遂着力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刘某夫妇详细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其责任;另一方面,从维系邻里和谐出发,耐心劝导原告李某理性主张赔偿,顾念往日乡邻情谊。

近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刘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案件受理费887元由二被告承担。(张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