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最后一劝”,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何某甲,当车行至南江县野正路时,临近同向的何某乙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旁超越,李某甲遂向左急打方向,与对向陈某甲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相撞,又剐撞上道路左侧行人,造成李某甲、何某甲、行人受伤,三轮摩托车及拖拉机组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何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涉及该次交通事故的人身赔偿均已通过法院诉讼得到处理和赔偿,涉及陈某甲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的财产损失部分,因双方发生争议,陈某甲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及相关继承人承担车辆维修费、车辆停运损失共计18930元。
案件受理后,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争议焦点充分梳理研判,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未能在庭前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审理当天,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态度剑拔弩张、争执不下。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见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交流态度平和、未出现过激言行,便抓住机会,将法庭外准备返程的当事人邀请至调解室耐心疏导,结合法条及相关案例,明晰权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本案以“调解+当庭履行”的方式圆满结案。
该案当庭履行,不仅高效、彻底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更有效避免了后续执行程序的启动。未来,南江法院将继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大力推行和优化先行调解机制,一方面优化调解流程,积极引导更多适宜案件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先行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强化以案释法,通过点对点案情分析、面对面情感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欧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