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新闻办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有关情况。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近年来,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兴起,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用工责任需明确、社会保障需完善等问题。安徽省率先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立法,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共24条,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内容,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四个主管部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职责,明确法院、检察院和工会等有关单位职责,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通过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规定》指出,要营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规定全社会应当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创新创造,营造关心、尊重、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对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规定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照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给予临时救助。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程志 仇鹤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