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复议案件中,两级法院加强执行联动、发挥执行合力,通过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成功敦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400余万元并撤回复议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两家企业的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贵州某集团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将白马井镇某小区脚手架工程分包给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2018年3月20日,儋州某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钢管租赁站)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工程公司、建筑公司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钢管租赁站如期发料,双方以租费单为结算依据。租赁到期后,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一直占用、使用租赁物,还有部分钢管、扣件、螺杆螺帽尚未返还。
因工程公司、建筑公司逾期无法返还全部租赁物,且部分建筑材料损毁、灭失,钢管租赁站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归还剩余的租赁物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一审、二审,海南二中院判处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应向钢管租赁站支付赔偿款、租赁费和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合计410余万元。
因工程公司、建筑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钢管租赁站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儋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工程公司名下不动产,并进行网络询价。工程公司以询价结果低于市场价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儋州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异议申请。工程公司遂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复议。
海南二中院执行法官初步审查案件后认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向儋州法院进一步调查时了解到,案涉不动产系工程公司的办公场所,工程公司不同意处置该不动产,亦不履行给付义务,且采取各种措施阻挠执行工作的推进。
为推动案件纠纷矛盾顺利化解,两级法院的执行法官联合对复议申请人工程公司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耐心倾听其诉求,告知其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其作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执行法院有权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并处置其名下不动产。同时,对申请执行人钢管租赁站也开展和解工作,建议其从既实现债权,又为双方后续开展业务合作提供可能性的角度,适当放弃部分违约金。
最终,双方当事人采纳了执行法官中肯的建议,钢管租赁站放弃了部分违约金,工程公司在撤回复议申请的同时,主动提供可供扣划的保证金银行账户,儋州法院顺利扣划执行案款400余万元并转付给钢管租赁站。至此,该起执行复议案件最终以案款执行完毕的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诉止争。
海南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两级法院执行联动,对涉企执行案件,坚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留水养鱼”,不断加强执源治理工作,减少执行实施案件的衍生案件,防范化解执行信访风险,切实保护涉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执行案件的办理和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以优良的工作业绩服务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朗小团 孙大伟 罗凤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