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反诈中队,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
盗案必破
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男,39岁,稷山县稷峰镇人)先后在网上购置13台“挖矿机”,于2025年1月4日至3月5日在稷山县某企业废弃宿舍楼内,将13台“挖矿机”私自连接至该公司电力设备上,挖掘虚拟货币。共盗窃电力15万度,涉案价值达10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姚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盗窃电能的行为通常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张小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