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呈高发态势,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和焦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为进一步找准、做实、加快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化体系建设,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展,本文以在D市D区内发生的许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等猥亵儿童系列案件为例,通过D区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汇总、研究,进一步分析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征、案发原因、从而结合实际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起到更好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关键词:性侵害未成年人 网络性侵 社会治理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分析
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D市检察系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22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9.46%。其中,强奸8件8人,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6.36%,猥亵儿童罪12件15人,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54.55%,强制猥亵罪2件2人,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9.09%。被害人52人,从年龄结构上看,其中幼女1人,占被害人总数的1.92%,不满12周岁被害人13人,占被害人总数的26.92%,已满12周岁至不满14周岁被害人36人,占被害人总数的69.23%,已满14周岁至不满16周岁被害人2人,占被害人总数的3.85%。从性别上看,被害男性人数36人,占被害人总数的69.23%,被害女性人数16人,占被害人总数的30.77%。从家庭层面上看,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农村、祖父母监护生活的未成年人 26人,继亲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5人,原生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21人。父母无业、务农、打杂工的未成年人40人。经数据统计得出,已满12周岁至不满14周岁的被害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农村、祖父母监护生活的被害未成年人是性侵类犯罪主要侵害的对象。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特征及分析
(一)被害未成年人特征分析
1.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从上面数据分析看,不满14周岁被害人50人,占比96.15%。其中,已满12周岁至不满14周岁被害人36人,占比69.23%,年龄最小的为4周岁,最大年龄为14周岁。无不满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由于他们此时的认知水平和心理发育程度都极为有限,很难辨别、防范不法行为。加之,对性缺乏正确认识,无法判断性侵危害后果,极易受到性犯罪分子的诱骗、哄骗和胁迫。因此,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害犯罪对象的高发群体。以D市D区猥亵儿童系列案件为例,被害人33人,平均年龄约12周岁,性侵犯罪份子以购买零食、衣服、球鞋、网络游戏充值、给付零花钱等方式诱骗、哄骗,对被害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
2.男性未成年人被害人数大幅上升。受传统观念、伦理道德影响,谈及未成年性侵案件,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都是女孩。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条款,将猥亵对象从“妇女”拓展至“他人”。近年来,当越来越多男童遭遇性侵害的新闻频频出现,包括娱乐新闻中提到的炎亚轮猥亵未成年人事件。男童被性侵害,正在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根据网上公开数据显示“未成年遭遇性侵人数中男童比例明显上升。
从整体上看,14周岁以下儿童超七成。2021年至2023年,我市被性侵男性占比达到69.23%,大幅超过被害女性比例。以D市D区猥亵儿童系列案件为例,该案共涉及8名犯罪嫌疑人,猥亵对象全部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男童。
3.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占比较大。经统计,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农村、祖父母监护生活的未成年人 26人,继亲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5人,共占比59.62%。父母无业、务农、打杂工的未成年人40人,占比76.92%。性侵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选择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家庭温暖、家庭陪伴、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以联络感情、恋爱名义、给付金钱、送礼物等诱骗、哄骗方式,进而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大部分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由于得不到有效监护和全面保护,在受到侵害后不能及时告诉亲人,因此成为一部分犯罪人性侵害的目标。以D市D区猥亵儿童系列案件为例,被侵害的33名男童中,父母务农、无业、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占比高达80%。犯罪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中证实,其选择倾向在上述家庭成长的男童,好哄骗,好调教,还不易被案发。在猥亵儿童期间,犯罪嫌疑人认被害男童为“干儿子”,以各种方式进行物质诱惑后,进行男男两性行为调教,通过支付不等价格对被害男童,实施肛交、口交、拍摄不雅照片、视频等猥亵行为。
(二)性侵犯罪行为特征分析
1.“隔空猥亵”犯罪手段呈上升趋势。随着社会不断演变,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交软件层出不穷和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隔空猥亵”犯罪手段,即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黑手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网上。以样本中D市D区办理的张宽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为例,2021年7月,公安机关只以强奸罪一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承办人审查发现,嫌疑人手机存有大量被害女童不雅照片和视频,后经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以诱骗方式通过微信视频聊天截图截录,或通过微信聊天让女童自己拍摄不雅照片或视频发送给嫌疑人。隔空猥亵当时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办理此案的争议在于“通过网络非直接接触式的性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猥亵行为,而最难的点在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猥亵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经办案人反复推敲,研讨,认为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表现即包括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也包括行为人通过网络远程以诱骗、哄骗和胁迫的方式,迫使被害儿童与其“裸聊”或对被害儿童提出各种不雅行为录像、拍照要求来供其观看。本案张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谎报年龄、情感哄骗迫使被害女童裸露身体,对自身实施摸弄身体等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犯罪的构成要件。最终,D区检察院以张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该案在当时成为我们全市检察系统典型案例。随着司法观念的不断更新,司法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就在2023年1月份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2.引诱、哄骗成为犯罪的主要手段。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谈恋爱、给付零花钱、买手机、买零食、网络游戏充值等引诱及欺骗幼女、男童发生性关系或予以猥亵,或趁被害人睡着,醉酒后进行性侵害行为。从25名犯罪嫌疑人样本得出,11名犯罪嫌疑人以诱骗游戏充值、金钱诱惑实施性侵犯罪的占总数的44%,4名犯罪人以恋爱名义实施性侵犯罪的占总数的16%,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迫手段实施性侵犯罪的占总数的40%。从数据上看,当前一段时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以引诱、哄骗手段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更值得关注的是,样本中因受到犯罪嫌疑人引诱、哄骗而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中较大部分是已满12周岁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部分是被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交友以恋爱名义,心甘情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嫌疑人选择幼童,正是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正值青春期对性关系的好奇,生理知识欠缺和对手机、网络游戏的喜欢甚至痴迷,极其容易被哄骗实施性侵犯罪行为,且实施犯罪后不易被告发,发案率比较低。
3.性侵犯罪作案时间较集中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比较久。据样本统计,性侵犯罪作案时间集中在夏季6月至8月,占总数的72.73%,春季3月至5月,占案件总数的18.18%,冬季12月至1月,占总数的9.09%。25名犯罪嫌疑人中,实施1次性侵犯罪的占总数的48%,实施3次以上的占总数的52%(数据样本中的猥亵不存在未遂,强奸罪均是犯罪即遂)。由于夏季正值孩子们的暑假假期,自由活动时间比较宽松,家长在此时间段更是疏于管教,遂夏季是性侵犯罪的高发季节。通过数据显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持续性也占有较大比重。然而,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必定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后果,这也是值得全社会重视的一个问题。以D市D区猥亵儿童系列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选择在家长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监管的夏季暑假为作案时间,并通过哄骗方式取得多名被害男童的信任,分别实施长达1年至3年的口交、肛交等猥亵行为,对未成年人性取向,生理功能和健康人格的塑造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性侵犯罪嫌疑人特征分析
1.年龄结构青壮年占比较高。从样本25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分布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人,占比16%。18岁到30岁1人,占比4%,30岁至50岁15人,占比60%,50岁以上中老年犯罪嫌疑人5人,占比20%。性侵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青壮年。
2.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出现由低到高的转变。受传统观念影响,普遍认为实施犯罪的嫌疑人文化程度都很低。其实不然,样本25名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化及其文盲2人,占比8%;初中文化9人,占比36%;高中3人,占比32%;大专文化及本科10人,占比40%;研究生1人,占比4%。数据显示,实施性侵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发生了由低到高的转变。其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占比较大,文盲只占涉案人数的8%。虽然文化素质高低与是否违背伦理道德、违法犯罪不存在绝对的辩证关系。但近年来,高知识分子、高收入、高地位人员违法犯罪备受社会关注。比如北大才子吴谢宇弑母案,以及回到样本中的D市D区猥亵儿童系列案件涉案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5名本科学历,1名硕士学历,1名高中学历,这7名人员里都是具有高收入,较稳定的职业如IT人员、金融业务工作的高学历知识分子。随着社会不断演变,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生活中无形的压力,社会对心理疾病的忽视等因素导致高素质人员为寻求刺激、缓解压力而走上实施性侵类犯罪道路。
(四)性侵犯罪其他特征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存在四个“难点”。一是发现难。一部分由于被害人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多数被害人在案发后未能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另一部分被害儿童因被哄骗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不愿不敢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取证难。由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在较为偏僻无监控的场所如楼道、家中、旅馆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实践中,性侵犯罪往往在实施性侵后很长一段时间案发,对于毛发、皮屑、精斑等生物检材早已破坏或灭失。因此,很难调取客观证据。三是侦破难。性侵犯罪的证据较少,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出于侥幸心理拒不承认所犯罪行,且随着部分犯罪嫌疑人知识结构的变化,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在实施犯罪后常常销毁客观证据。加之,多数年龄较小的被害人尤其是幼儿,因其表达和逻辑思维所限,对案发经过等细节无法描述,部分被害儿童因与犯罪嫌疑人产生感情,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证言反复不一,导致案件侦破很难。四是救助难。案发后,对性侵被害未成年人来说,心理产生的伤害大于身体上的伤害,往往需要给予心理疏导才能重新接受正常的生活。但对于心理疏导救助,一方面司法机关缺少相关专业人员,无法进行专业疏导;另一方面较大一部分被害人家长出于对未成年名誉的保护、担心影响学业、影响孩子今后的发展,及对青少年心理疾病认识程度不够等考虑因素,果断拒绝检察机关启动的心理救助程序。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原因分析
(一)网络社交平台管理混乱
近几年,网络社交平台数量大幅增长,陌陌、探探、遇见、快手等社交软件,软件下载注册就能使用,没有门槛,导致未成年人选择这些社交软件交友。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络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大量黄色、暴力信息。从数据可以看出,社交软件引发的性侵犯罪案件占有很大比重,未成年人恋爱型性侵害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未成年被害人与嫌疑人系通过网络认识交友,并发生性关系。
(二)家庭监护与管理缺失
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曾说“家庭者,人生最初学校也”。家庭教育缺失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未成年人流落于家庭监护教育之外,不仅在情绪自控方面缺乏必要的引导,更重要的是因监护失管而导致不良交友,进而诱发心理变化和行为失控。通过案件归纳出家庭教育存在三种常见问题:一是监护理念存在偏差。部分家长尤其是外出务工家长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温饱的照护,而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思想动态关注不够,要么求全责备、动辄打骂,要么疏于照顾、放任自流;二是家庭性教育缺乏。往往大部分监护人谈“性”色变,对性教育避之而无不及,只关心子女的学习生活,而忽视对子女性教育的正确引导;三是监护人婚恋观存在偏差。在择偶上,部分单亲父母在婚恋对象选择上不够慎重,引狼入室,给子女造成严重伤害。在生活上,部分母亲没有收入,过度依懒父亲的经济补给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法治意识淡薄,导致明知父亲强奸女儿的有违伦理道德的犯罪事实发生而不敢求助司法机关。
(三)社会治理体系不够完善
1.校园周边环境监管不到位。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是一项长期、反复而艰巨的工作。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秩序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具体导致近年来校园周边补习班、小吃店、文具店、校园周边户外等场所成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多发地。一些侵害人利用校园周边治安不好在学校门口寻求“猎物”,通过哄骗或者拦截等方式将其带走实施强奸或者强迫受害人提供色情服务。
2.相关单位对防范性侵害制度和建议落实不到位。检察机关虽然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反复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宣传强调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等内容,但仍然存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丰林县某在职教师在开设的校外补习班,猥亵2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童10余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学校对“一号检察建议”重视不够,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又如,在日租房、宾馆、旅馆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反映出相关部门对与未成年人接触的行业监管不到位。部分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心,为牟取经济利益不认真落实管理制度,违反“五必须”规定,导致小旅馆、快捷酒店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高发。
3.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统筹协作不到位。一方面,工作职责整合不够。各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阵的情况。民政部门、团委、妇联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都具有相应的关爱保护职责,并开展相应工作,但由于工作缺乏统筹,措施不完善,导致实际效果不佳,部分留守、困境儿童没有被很好的纳入救助、帮扶、保护的范围。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不到位,资源共享、整合不力。我市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如检察机关设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站,妇联设立了新生儿父母家庭教育指导等。然而,相关人才资源却主要由卫健、民政、妇联、政法委等部门统筹管理,对于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不完善、不系统,对服务对象、线索移送等等也没有相应工作机制,其他部门开展相应工作时需要另行聘请相关心理辅导师、家庭教育指导师,极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并影响工作整体开展的效果和积极性。
四、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实践中,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被侵害,与监护、教育、社会环境、网络影响等均有复杂的关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相关行业、领域管理缺失更易滋生、助长犯罪。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诉源治理,挖掘案外深层次原因,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对策,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意见:
(一)提升未成年人性防范意识和能力
在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非“提升自我保护能力”莫属。办案实践证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与遭受性侵害的几率成反比。为有效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是司法机关、共青团、妇联要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主动预防能力。通过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充分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举办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演讲比赛,主题班会,观看微电影、短视频,发放自制宣传手册等开展普法活动,教会孩子们在面临性侵害危险时,帮助其提升辨别事非能力,唤醒自我保护意识,主动预防性侵害犯罪。二是普及不同阶段未成年人性教育。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针对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建立进阶式学制,编订深度、广度逐级递增的性教育课本,丰富教育模式。当前,我地区小学开设生理健康课,初高中往往只注重文化课学习,一味追求学习成绩的高低,而忽视教育学生防范无处不存在的风险。因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青少年发育普遍提前。实践中,部分五年级的小学生就已经对两性产生好奇,主动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显然,传统的简单的生理结构课已无法保护未成年人。因此,将性教育课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并创新、丰富教学模式,普及防性侵害知识,对未成年人无论其生理发育还是心理健都大有裨益,进而提升未成年人性自我保护能力。
(二)完善家庭、学校的监管教育职能
1.设置硬性、进阶亲职教育。好的原生家庭能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沃土,反之则会成为孩子一生的灾难。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深远的。生活中,绝大部分家庭缺少性教育,家长认为与孩子讲性知识很羞怯很尴尬,无法开口,对如何育儿、如何履行父母职责缺乏认识,缺乏知识。当前,大部分地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仅停留对新手父母对新生婴儿的护理、科学喂养等内容为主,缺少对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需求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因此,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保护观,提高监护能力、改进监护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方面,通过政府买入三方力量,设立全市或辖区内家庭教育指导共享站。相关单位按需求报送相关家庭教育指导课题,设立进级式、系统性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由政府统筹协调,通过政府、妇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社区网格员等发布公告,邀请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抓住重要节点和重点人群,在婚姻登记、准生证办理、外出劳务派遣、离婚证办理、外出人员返乡、学生寒暑假等关键节点,以强制观看视频、新闻报导、接受家庭教育培训、样本测式等方式,充分利用家庭教育指导站,开展强制家庭教育,引导家长重视性教育。对外出务工、离异的家长,安排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对子女沟通、关爱、保护等课程,有意识地引导家长开展性教育、匡正孩子的婚恋观、交友观;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等承担实际监护职能的其他近亲属,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增强与未成年人沟通发现问题的警觉性、提升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对监护不当、监护失职的监护人推进强制家庭教育和分阶段教育回访,拓展和巩固强制家庭教育成效。
2.完善学校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措施。提升学校对防控性侵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识。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保密,家长怕节外生枝,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等因素,学校往往不知晓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性,并陷入无性侵案件就不需要预防的错误认识。所以,加强教职员工法治教育,向校方普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号检察建议”,全国中小学校设置性教育课,并将其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学校评级、老师评优等考核中,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情况进行评分,倒逼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对防性侵教育工作的重视。严格落实教职人员入职查询,防范校园性侵犯罪发生。同时,加大对学校强制报告的宣传力度,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监管
当前,通过网络手段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以D市D区猥亵儿童系列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通过同性恋网站、恋童网站相互结识,跨地区实施性侵害犯罪,并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传播大量涉儿童不雅视频、照片等等。为此,国家网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每季度开展网站、社交软件清查工作。
1.国家网信部门要强化宣传,畅通网络监督举报途径。引导广大网民加入到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队伍中,加强人人监督意识,并将强制报告机制落实到每个生活领域,对有涉黄、涉毒、涉赌以及未成年人相约自杀等网站、网络游戏、网络社交软件等开展监督,及时向网信部门举报,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
2.国家网信部门要协同公安等部门与各大网络交友平台及短视频平台的合作。完善网络淫秽信息过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重点监控针对未成年人的色情网络信息传播,重点监控针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社交软件进行的色情直播,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3.社交软件公司应完善未成年人使用保护机制。如未成年人在注册社交软件时,应当绑定法定监护人联系方式,对于未成年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如宾馆、见面等敏感、关键词,及时提醒未成年人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一并将提醒消息推送给绑定法定监护人,进一步防范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四)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防范治理社会化体系
1.建立统筹统管群防群治的组织体系和评价体系。建立由党委政府统筹统管,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社会服务协作完成的未成年人立体保护体系。由民政统管,教育、卫生、关工委、妇联、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同,整合村社基层组织、网格管理员、志愿者力量,合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由政府出资,以项目招标等方式,引入具有专业知识、职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完成社会调查、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和心理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解决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中不专、不准、不精的问题,弥补保护力量不足、资源分散、不成体系的缺陷,逐步形成性侵犯罪预防、发现、打击和被害人司法保护一体推进的社会化大格局。建立健全评价监督机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细化职能单位工作任务、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分值,定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评价。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特别是网络管理、住宿登记、强制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有效追责,推动防范性侵未成年人各类措施落地落实。
2.强化各司其职、监督到位的责任机制。一是检察机关用好检察建议,推进重点领域治理。未成年人保护中,司法保护处于最末端,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环节后,往往意味着前面的保护都失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针对办理性侵案件中反映出的涉及未成年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漏洞,通过制发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参加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促推六大保护走深走实,减少或消除未成年人被害的社会因素[ 童建明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版,第530-543页]。二是公安机关强化社会安全治理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管和巡逻力度,联合校园警务室,重点关注校园周边的社会闲散人员是否反复出现在辖区内各校园周边,是否存在霸凌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出警、及时处理。三是对职能交叉等部门厘清权责,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电竞酒店、密室逃脱、剧本杀、点播影院等新兴业态受到众多未成年人消费者追捧。但新兴业态中,存在风险隐患,监管空白和治理漏洞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比如电竞酒店存在接纳未成年人无限制上网、男女混住、不如实登记入住信息。如点播影院,设置多个小型包间、包间内无监控和隔音,有的还设有床铺等躺卧设施,往往为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实践中,电竞酒店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目前按照酒店性质监管,并没有界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存在监管空白。此外,涉及市场监管、公安、文旅等部门,职能交叉导致权责不清,使得相关部门难以依法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同时,针对点播影院的规范主要集中在电影放映、发行等领域,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点播影院列入监管范围,导致行政机关执法依据不足。
因此,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共进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尤其对新兴业态的监管,由上级相关部门协调确定新兴业态的行业归属和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职责范围,填补监管空白,堵塞监管漏洞,合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建立以办案为中心、强化互联互动的多功能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共享平台。突出办案中心,在司法办案部门之间共享司法保护、司法救助信息的基础上,定期向统筹指挥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相关信息。如:向法治教育工作者提供业务态势分析、典型案例、发案趋势、宣传重点等内容;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向民政、妇联等部门提供救助信息;向网格员提供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有前科人员管理信息;向学校、娱乐场所提供入职人员前科查询数据等。突出互联互动,接受信息部门及时向政法委等牵头部门反馈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接受指挥和调度。突出资源整合,利用政法、教育、医疗、民政等现有网络建立端口,在整合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快捷完成信息共享,加强对留守儿童、智障儿童、前科劣迹人员跟踪管控力度,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孙向敏 刘冠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