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利明的学术生涯成果丰硕,在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物权法等多个领域深入钻研,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00余篇。他参与众多民商事法律的起草修订,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在民法典编纂中提出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等重要观点并被采纳。
他还身兼数职,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曾获得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2021年入选“第六届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名单”。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的颁行,向全社会传递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庄重承诺,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把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政策以法律形式系统地表现出来,为执行机关严格执行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治保障,也将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治环境、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必将有力提振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强大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的颁布,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更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人民法治》杂志社就此展开专访,与长期深耕民法等领域的王利明副会长一起,深入探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及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人民法治》:王副会长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本刊专访。今天,我们想围绕刚刚颁布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您深入探讨相关话题。
王利明:感谢《人民法治》的邀请,我很荣幸能借此机会与大家交流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背景、核心要义及实践意义等内容。
《人民法治》: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背景。
王利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出台该法。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这部法律将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人民法治》: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王利明:其意义十分重大。一方面,它向全社会传递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庄重承诺,有力提振了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信心,激发了民营企业的强大活力。另一方面,它为执行机关严格执行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有助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
《人民法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
王利明:该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法治》:这部法律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呢?
王利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指出,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是平等保护,就是要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内在要求。
二是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需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则是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的结果。
权益保护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人民法治》:在权益保护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哪些亮点呢?
王利明:这部法律在权益保护上具有全面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首先,它以“民营经济”为主题,提出了“民营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概念,并全面列举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这在我国立法中是前所未有的,体现了立法层面对民营经济保护的高度重视。其次,第七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权益保护,既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保护主体的全面性。最后,对权益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强调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以及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等财产权益的保护。
《人民法治》:与民法典相比,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不同呢?
王利明:民法典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的平等保护作出了一般性规定,而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就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权益平等保护问题作出规定,使得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规则更为具体和细化,也更具有针对性。
保护方式的实效性和具体针对性
《人民法治》: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保护方式上有什么特点呢?
王利明:该法突出问题导向,深化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强化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增强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实效性。在第七章“权益保护”中,聚焦公权力可能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突出实践问题,作出了全面规范,从而增强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实效性。
一是要求办案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现象。
二是不得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财物,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防止出现“小过重罚”、“查封某项财产、搞垮某个企业”等现象。
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出现借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刑化债”等现象。
四是规范异地执法,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这就宣告了“远洋捕捞”的违法性,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维权提供了合法依据。
五是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诚实守信,严守合同,禁止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补偿。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该法专门规定“法律责任”一章,重点针对公权力机关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例如,对违法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及违法实施异地执法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这些规定通过强化公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和司法的方式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实践中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民营经济促进法(图片由AI技术生成)
强化竞争政策的平等性
《人民法治》: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竞争政策方面是如何体现平等性的呢?
王利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继续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宣告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规则、市场交易、生产要素使用、自主经营、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均受到平等对待。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人民法治》:对于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呢?
王利明:针对这一问题,该法专章规定了“投资融资促进”。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
《人民法治》:在招投标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如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的呢?
王利明:针对招投标中歧视民营经济组织的现象,法律特别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事实上,竞争政策方面的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之间存在密切关联。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的是侵害权益的事后保护,而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实现公平竞争的平等对待,可以说是事先的、在竞争起点上的保护。例如,如果不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平等对待,则其在起点方面就难以展开公平竞争,也很难说对民营经济进行了平等保护。因此,竞争政策方面的平等对待也是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
实行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国内权益和海外权益一体保护
《人民法治》: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民营经济组织对海外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凸显,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呢?
王利明:为顺应民营经济组织海外权益保护的需要,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该法强调要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海外合法权益。该法涵盖了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的各个环节,即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到海外投资经营综合服务,再到海外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保护,既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海外权益,也彰显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平等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与配套措施
《人民法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贯彻实施方面有哪些要求呢?
王利明: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其贯彻实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配套措施,相关司法解释也需要同步发力。各级政府机关需要依据该法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司法机关需要遵循该法、公正司法,经营主体需要遵守该法、规范经营。
《人民法治》:民营经济促进法目前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挑战呢?
王利明: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比如,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可能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存在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彻底的情况。此外,一些企业可能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深入,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海外权益保护方面,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应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差异。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
《人民法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民营经济未来的发展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呢?
王利明:这部法律将有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它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治环境,增强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能够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同时,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从而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人民法治》:从长远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王利明:从长远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助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对于稳定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人民法治》:非常感谢您为我们深入解读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内容。最后,请您对民营经济的未来发展作一个展望。
王利明: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必将迸发更加磅礴的实践伟力。在党和国家的支持下,在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中,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我相信,民营经济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本刊记者 邢军)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5月下(总第202期) 特别报道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