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购物的发展,为保障用户售后体验,各平台纷纷推出“先退款后退货”的急速退款服务。信誉良好的用户在申请退款时,平台自动校验,用户可享受由平台为商家进行垫资,提前退款给消费者,消费者事后退货的极速退款服务。若平台断定为商家责任或商家同意退还,则扣除商家货款给平台;若平台判定为用户责任,则平台追缴用户还款,商家正常结算。但在极速退款服务的便利下,也存在消费者没有寄回商品,或者寄回的商品少件、错件、影响二次销售等情况,在此情况下可能引发纠纷,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前顺利调解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2024年,小丽(化名)为旅行网购衣物,因到货晚,未能达成其旅行使用的目的,便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随后小丽以未收到货物为由,在售后类型中选择“仅退款”,平台立即向小丽退还全部款项。但实际上,小丽在本地的家属已将快递签收取回。因小丽表示未收到货,商家认为是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因此要求该快递公司进行赔付。快递公司赔付后,又向快递公司在延吉的网点进行追偿,并同时对该网点进行丢件罚款。延吉网点认为,小丽既已收到货物又取得退货货款,应将延吉网点替其承担的全部“丢件损失”予以返还,故将其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认为本案案情简单,证据充分,具有调解的可能性。本着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的原则,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深入了解被告在该案纠纷中的态度,发现被告并非恶意虚报物流信息,也并非为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对法律关系存在误解,其认为网购只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关系,在商家已经同意其可以在一个月后再退货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发生任何事情与其无关。承办法官从多角度出发,向被告充分阐释网购的流程和法律关系,耐心说理。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返还了全部货款及罚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场纠纷在开庭前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网购流程为消费者下单、商家委托快递公司运输、快递员派送或寄存驿站三个步骤。故在此过程中,通常会对应出现四种法律关系,即消费者与卖家成立买卖合同、商家与快递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快递公司与驿站成立委托合同、驿站与消费者成立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般来讲消费者只能向商家追究违约责任或向驿站追究因保管不善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网购丢件导致买家没收到货物时,卖家应当承担没有交付的责任,即应当补发货物并承担未及时送货的违约责任。而卖家在承担责任后,按照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约定,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赔偿。如果买家实际签收但消费者上报未收到货物,可能会导致买家误判,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的情况发生,此时,买家提前收到的退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