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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27 11:28:46

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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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甲公司将被告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协议内容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判令撤销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前诉虽诉讼请求不同,但两案的核心指向都在于张某是否拖欠甲公司装修款,两案的诉讼对象具有实质的同一性,且2023年的诉讼案件已作出判决并生效,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起诉。

禁止重复诉讼,不仅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促使当事人更加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合理的救济途径,同时也保障了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充分的审理和公正的裁决,避免了裁判冲突,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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