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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27 11:27:19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好友借款起纠纷 法官调解续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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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但由于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明水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武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武某因需要偿还借款,向王某借钱周转,王某因二人平时关系很好,将10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给武某使用,武某未向王某出具借条,口头承诺一个星期内偿还。借款到期后,武某并未向王某偿还借款,王某多次找到武某索要,武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未偿还借款。在多次催要未果后,王某遂诉至明水法院,要求武某偿还借款。

调解过程

明水法院立案后,立即联系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在送达起诉状时,武某提出希望法院能够进行调解,其因近期资金周转不开导致没有及时偿还王某借款,王某出于情谊关系及时救急帮助自己,武某不希望因为此次借款行为将二人的关系退至冰点。承办法官询问了王某的调解意向,王某同意调解,并表示如果不是因为急需用款,也不想因为索要借款破坏二人之间情谊。

承办法官按照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帮助双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法官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重续昔日友情。至此,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朋友之间出于友情,在借款行为发生时往往忽略借款手续的办理和证据的留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被告否认借贷关系的,应由被告就抗辩的转账性质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法官建议:无论朋友关系如何紧密,在借贷发生时,都应当就借款金额、利息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责任编辑 -李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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