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建设工程未验先用情形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作出了明确认定。
2020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案涉住宅楼建设项目。案涉住宅楼于2023年4月6日开始向业主交付使用,2023年9月14日,案涉住宅楼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保期满, 将质保金一次性返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质保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还是自交付使用日起算,双方存在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于 2023年4月6日交付业主使用,2023年9月14日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案涉工程最早交付使用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即交付使用的,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28 条的约定,质保期已于2024年4月6日期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质保金。
这一判决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合理考量了未验先用情形下各方责任与权益,有助于规范行业行为,引导各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王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