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加工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的司法能力,巧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最终促使双方企业当庭调解并即时履行完毕,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减轻企业诉累,更有力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某金属公司因生产需要,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某机械公司为其定制一套校平设备及一台上料设备,并就设备价款、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明确。合同签订后,某金属公司依约向某机械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共计3.1万元,某机械公司亦按时交付了设备。然而,设备到位后,某金属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却发现,该套设备实际性能与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存在差距,生产出的产品不合格,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为减少损失,某金属公司多次联系某机械公司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均未果,遂诉至社旗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胡啸峰仔细审阅卷宗,并联系双方了解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焦点清晰却各执一词:原告某金属公司认为,定制设备本应满足生产需求,现设备不达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约定退货退款合情合理;某机械公司则认为,案涉设备是根据原告特殊需求定制的,并非通用产品,一旦退货,将难以二次销售,损失难以承受,坚决不同意退货退款,双方僵持不下。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深知,涉企纠纷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可能加剧双方矛盾,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更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遂决定优先调解,力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为此,承办法官胡啸峰和法官助理樊喆到企业实地查看,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详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揽合同中关于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正视自身存在的履约瑕疵;另一方面,也从企业经营实际出发,向原告分析诉讼成本以及设备系定制产品的特殊性,引导其换位思考,在维权的同时考量对方的实际困难,寻求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打消顾虑。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各自做出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机械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某金属公司货款2.6万元;原告同时将涉案校平设备及上料设备返还给被告。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吕纪春 焦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