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渔具公司对簿公堂,都拿出一张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主张对方侵权。法院怎么判?
近日,湖北省荆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戏剧性十足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家渔具公司,起诉另一家同行在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当庭出示了作品登记证书,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
然而,剧情突然反转。
被告断然否认侵权,并也拿出了一份相似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而且这份证书上标注的“创作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时间”都比原告的更早!
被告据此主张,自己才是该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
面对对方的强势抗辩,原告却无法提供诸如作品底稿、原始设计文件等关键创作证据。双方各执一词,都手握“官方证书”,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最终,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原告意识到自身证据链条存在重大薄弱环节,难以胜诉,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法官提醒——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确权的铁证,原始创作证据方为“王道”。
著作权作品实行自愿登记,登记并非法定程序,著作权登记审查仅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而当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确权的铁证,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最核心的要件,确认著作权属需要综合审查作品的底稿、创作过程的留痕及与创作相关的原始文件,并结合发表及宣传情况综合判断。
著作权保护对于鼓励创新、推动文化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和个人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务必树立版权意识,保护和防范并重。在创作过程中,要注重保存创作底稿、设计思路记录、与创作相关的沟通文件等原始素材,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著作权争议中,有力证明自己的权利归属。对于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切勿擅自使用,如需使用,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合法授权,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林翠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