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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22 15:15:20

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好意同乘”出事故,赔偿责任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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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后,好心开车送人,途中却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驾驶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无偿搭乘的“好意同乘”行为能否减轻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偿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明(化名)与王强(化名)等几位好友在饭店聚餐。酒足饭饱后,众人意犹未尽,商议前往新野县某KTV继续娱乐活动。由于王强等人都饮了酒,唯有李明未饮酒,大家便提议由李明驾车送他们前往。

当晚,李明驾驶自己的车辆搭载王强等人行驶至邓州市桑庄镇某村时,因夜间视线不佳、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坍塌的地坪相撞,造成车内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强伤势最为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王强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明因“夜间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车上其他4名乘客无责任。王强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李明辩称自己已垫付王强医疗费、护理费、转院费等大部分费用,且事故发生时王强处于醉酒状态,明知自己饮酒仍选择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同时强调,自己出于朋友情谊无偿搭载众人,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驾驶人李明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本案是否符合“好意同乘”情形,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虽然交警认定李明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但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其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或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李明虽有过失,但尚不构成重大过失。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李明未收取任何费用,纯粹出于朋友情谊搭载王强等人,符合“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鉴于李明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事故成因、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好意同乘”的特殊性,法院最终认定由李明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好意同乘”体现社会互助,但安全责任不可免除

承办法官指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车辆的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旨在鼓励善意施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免除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驾驶人仍需对车辆状况、自身驾驶能力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行车安全。

2.责任减轻需满足法定条件

法官强调,适用“好意同乘”减轻责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二是搭乘行为具有无偿性;三是驾驶人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李明夜间驾驶虽有过失,但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故依法减轻其责任。

3.法官建议:好意需与谨慎同行

承办法官表示,“好意同乘”作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善意,法律通过明确责任边界,既保护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鼓励善意施助,避免“好心办坏事”后施助者承担过重责任。结案本案,法官建议公众:在“好意同乘”过程中,驾驶人应确保自身具备安全驾驶条件,避免夜间、恶劣天气等高风险时段行车;搭乘人也应主动避免干扰驾驶、及时系好安全带,双方共同注意安全,才能让善意之举真正温暖人心。胡培三 张仁泰 司明辉)

【责任编辑 -胡东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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