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财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女方当庭返还男方彩礼及三金首饰,双方当事人彻底放下心结,开启人生新篇章。
据了解,原告与被告恋爱多年,于2025年5月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后双方缺乏沟通、信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仅一月有余,女方提出离婚诉求。
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首先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女方明确表示不愿继续维系婚姻,称虽然恋爱时间不短,但步入婚姻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男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态度摇摆不定,致使第一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妥善解决纠纷,法官随后对双方的真实诉求再次进行深入了解。经过沟通发现,男方对婚姻关系解除态度摇摆,并非还抱有和好的想法,主要是对女方应退还多少彩礼的问题未能明确。知晓症结所在后,法官针对彩礼退还事宜耐心为双方做工作。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就彩礼及三金退还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当庭将13万元彩礼及价值3.8万元的三金退还男方。至此,该起离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习俗,涉及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
近年来,离婚时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本案中,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这是调解时考虑彩礼返还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官通过耐心沟通,准确把握双方核心诉求,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促成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化解了矛盾纠纷,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引导公众在婚姻关系中理性对待彩礼问题,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吕纪春 郭贝 聂传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