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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13 10:10:41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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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发生矛盾,被通知“带薪休假”,这到底是“摸鱼福利”还是“变相炒鱿鱼”?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于某公司任职。2024年1月,王某的亲属去世,其以回家奔丧为由向公司申请休年假3天。公司向王某表示,目前工作出现紧急情况,请假需上报审批。王某未经公司审批完毕,便在提交工作安排后回家奔丧。事后,公司批准王某丧假1天,认定王某旷工2天,给王某记过警告一次,扣除王某旷工两天三倍工资。后王某举报至总公司,调查期间,王某所在公司通知其带薪休假2个月。休假结束后,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24年6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2025年6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带薪休假期间未付的2个月工资。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应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王某和公司产生矛盾,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但在王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其仍为公司员工。王某未正常到岗工作系公司通知其带薪休假、停止一切工作所致,而非王某主观原因造成,公司应按照正常劳动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带薪休假期间正常工资。(薛致远 王佳琦)

【责任编辑 -赵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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