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借贷往来中,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而债务人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且未明确归还的是哪笔债务的情况。那么所偿还的款项应该属于哪一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又该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邓某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与陈某发生了多笔借贷往来。2017年8月19日,邓某向陈某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月息 1分;同年9月12日,邓某再次向陈某借款26万元,约定月息1分。此外,邓某于9月12日同日向陈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邓某欠陈某以前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28万元。
后经陈某催要,邓某陆续偿还陈某9万元。然而,就是这9万元的还款,让双方产生了不小的争议,陈某将邓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辩称其偿还的9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陈某诉称邓某偿还的是利息2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邓某偿还的9万元是偿还的哪一笔借款本金?还是利息2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案中,邓某向陈某分别借款11万元、26万元,并出具下欠以前借款产生的利息28万元,因邓某向陈某偿还9万元时并未指定用于偿还哪笔借款,且双方现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查明事实,三笔债务均属于借贷产生的合同之债,且债务均已到期、无担保,故应当优先履行负担较重的债务即优先履行2017年9月12日邓某向陈某出具的下欠之前借款产生的利息28万元。因此法院判决邓某偿还陈某下余下欠利息19万元、2017年8月19日的借款11万元及利息以及2017年9月12日向陈某借款的26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清偿抵充是指当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决定其给付抵充某宗或数宗债务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清偿抵充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顺序抵充三种规定。约定抵充即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指定抵充则限定为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当此两项均不符合时,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具体顺序为:已经到期的债务;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如到期时间仍一致的,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此外,债务人在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实现债务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吕纪春 刘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