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在社交平台上记录生活点滴已经成为不少人的生活习惯,也催生出“种草经济”这一新兴营销模式。其中,“小某书”平台通过真实、可靠的内容生态,积累了海量的基于用户真实体验和经历而形成的种草内容,成为越来越多用户不可替代的生活方式平台和消费决策依据。
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能够使用户在即便没有真实体验的情况下,仅凭简单指令就能生成个性化、定制化的内容,一些AI工具甚至能够模仿特定平台风格,足以实现以假乱真,甚至比真实更“真实”。
当以真实内容著称的分享平台遇到深谙平台套路的AI写作工具,司法将如何平衡好技术创新和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近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唐学兵担任审判长,对这样一起涉人工智能新类型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谁在种草?聚焦笔记背后“写手”
案情并不复杂,某甲公司是“小某书”平台的运营者,某乙、某丙公司共同提供某款AI写作工具,某丁公司运营的网站提供该工具的下载服务。据悉,该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笔记文案自动生成产品及服务,包括“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小某书”文案、“小某书”笔记标题等,在宣传中,该工具也突出其系契合于“小某书”平台特点,此外,该工具还提供其他文案撰写和智能生成服务。强大的功能使该工具迅速走红网络,不少博主在各平台推荐使用,截至2024年6月17日,根据网站“七麦数据”显示,其仅在安卓应用市场就累计下载3000余万次。
然而,真实正是“小某书”平台的生命力之所在,上述功能无疑踩到了平台的红线。
“小某书”平台社区公约倡导“真诚分享、友好互动”,社区规范中明确要求“请保证所有素材的真实性”,在平台主张中提出“禁止任何通过AI技术制作和发布的违反社区规范的内容”“任何利用AI虚拟人设、进行低成本创作的行为,都为平台所禁止”,并多次开启违规营销治理活动,对代写代发、虚构真实消费体验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基于此,某甲公司将某乙、某丙、某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审慎包容,准确明晰权益边界
该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后某乙、某丙、某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到该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小某书”文案、“小某书”笔记标题等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人工智能产业通常划分为基础层、技术层和应用层,法院认为,在应用层商业性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特别是针对特定平台、特定场景、特定项目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平台、特定场景、特定项目的平台规则,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防止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顺着这个逻辑,杭州中院对以应用层人工智能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及注意义务的边界进行了多维度探索,形成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审判思路——经查明,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基于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保护,且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对某甲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长远利益。
针对所谓“技术中立”的抗辩,杭州中院创新性地从四个方面审查被诉服务的不正当性,首先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其次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再次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最后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小某书”文案、“小某书”笔记标题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法作出判决,对于AI写作工具中提供的其他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功能,法院则未作否定评价。
“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本案审判长唐学兵院长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应当坚持人工智能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基本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案促治,护航技术依法应用
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近年来,杭州法院注重前沿探索,审结了“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输出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涉人工智能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审慎平衡技术创新和权益保护,通过规则适用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推动了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7月16日,为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杭州中院发布《关于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杭州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高地的意见》,这也是全省首份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保障意见。
《意见》开篇明确“依法治理、智能向善、利益平衡、协同保护”等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明确最典型的六类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理念。机制创新方面提出要着力构建人工智能领域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技术咨询、司法鉴定“六位一体”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市场化纠纷解决机制、协同保护机制作用,努力打造名院、名庭、名案、名篇、名家“五名一体”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新名片。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飞速发展,杭州法院对前沿科技的司法保护探索也永不止步。(滕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