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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08 08:30:26

口头约定利息成“糊涂账”?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法院:规律性还款可作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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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是仅仅以口头约定,一旦起了纠纷,借钱时拍着胸脯的口头约定利息就成了“糊涂账”,这种争议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那么,在法律层面上,究竟如何认定利息约定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的性质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12日,被告因开快递店需要资金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给付借款,借款给付后,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201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每月均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400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给付借款,借款给付后,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被告每月均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800元,两次借款被告均未出具借条。2021年9月4日,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借款,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诉讼。

针对上述情况,被告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我与原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我已经偿还给原告的款项应该从借款本金中扣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于利息约定以及还款性质的问题。

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中的款项金额及产生日期,可以确定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利率,且被告实际上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有规律地支付利息。被告在借款后支付的款项具有连续性、用途固定性的特征,符合民间借贷利息的支付方式,且与原告关于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借款利率的主张相互印证,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按月转账给原告的款项系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是仅仅以口头约定,一旦起了纠纷,双方便各执一词,在此情形下,定分止争的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互相支撑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以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

此类案件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从民间借贷出借目的、隐形利率的特点和借贷双方交易习惯来综合认定有无利息约定。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举证、难以查明事实等弊端。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应当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事项,措辞表达要准确、避免歧义。同时,还要注意留存、保管好借条和转账凭证等重要证据,这样才能以备不时之需,有效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吕纪春 刘尧)

【责任编辑 -胡东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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